海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海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海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试卷评阅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评阅试卷是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了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评卷科学化、标准化,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海南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助学班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衔接课程、实践课程考试、考核的评卷、评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专业学院要成立评卷领导机构,该领导机构原则上由各学院的主要领导担任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省考委有关评卷的规定及要求,确保评卷质量。评卷指导工作由海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评卷教师应由任教本课程且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骨干教师担任。评卷教师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三章 评卷纪律 第五条 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课程考试的教师、干部不得参加这些课程的评卷工作。‎ 第六条 评卷应在指定场所进行,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向评卷点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试卷编号、评分标准、评卷情况不得外泄。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第八条 ‎ 试卷应在密封情况下评阅,凡涉及试卷需拆封处理事项,由试卷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更改应考者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数。‎ 第四章 试卷的交接和保管 第十条 各专业学院管理员到自学考试科领送试卷时要认真负责,交接试卷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试卷安全。‎ 第十一条 自学考试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编写试卷密码代号,代号要严格保密,不许外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设立试卷保管室。试卷保管室要由两名以上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值班保管,负责对试卷的保管和收发,并严格收发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课程评卷组要有专人负责向试卷保管室领送试卷。领取和交回试卷时要与保管人员共同清点袋数,查对编号有无差错,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评卷教师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露名(号)等影响评卷工作的试卷要及时交试卷保管室,由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报自学考试科处理。‎ 第十四条 评卷教师下班时,必须将试卷交回试卷保管室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试卷保管应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并防止撕坏和污损。‎ 第五章 评卷 第十六条 评卷前评卷点应集训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学习有关规定,明确任务和要求。‎ 第十七条 评卷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 第十八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课程分组集体评阅。‎ 第十九条 评卷前各课程评卷领导小组或课程评卷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并对部分试卷进行试评。在试评的基础上,制定公平、准确的评分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凡《答案及评分参考》有误需更正的,应通过评卷点评卷领导小组向省考办汇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照《答案及评分参考》执行试卷评阅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课程评卷组应采取流水作业法评阅试卷,每人评阅一题,主观性试题应一人评阅、一人复查。对数量较少的试卷,由省考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阅方法,但评卷教师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三条 评阅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四条 记分办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题和大题中的小题都应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的题记“0”分。每道大题得分,由评卷教师评阅后,同时填入题首成绩栏和卷首相应题号的成绩栏内,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简答和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根据《答案及评分参考》对应考者的答卷既要全面分析,又要根据答案要点或步骤给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第二十六条 答卷中如有严重政治错误,须经课程评卷领导小组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文字下地划“——”,并作登记,同时报告自学考试科。‎ 第二十七条 各课程评卷组对评阅的试卷必须进行复查。复查一定要严格、正确掌握评分标准,加分、减分一定要有根据,不得随意加、减分。‎ 第二十八条 评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在评卷、复查时改动的分数,须在相应的题首改动分数处签名。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不及格变为及格的,除复查教师签名外应交评卷组长审查签名,还需报告自学考试科。‎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情况不予评分:‎ ‎1、答案书写在非答卷纸上的部分;‎ ‎2、用非兰、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答卷的试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应考者的试卷和第三十一条以外的不按规定答卷或有雷同嫌疑等异常情况的试卷,评卷教师可照常评分,并对这些试卷进行登记,逐级报省考办,其成绩是否有效,由省考办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 累记总分工作应在对要点分合为题首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内分数等核对无误后,再累计总分,并填入总分栏内和签名。‎ 第三十二条 在累计分数时,如发现分数有误,须向课程评卷组负责人报告,如需改动分数,应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笔(红色铅笔除外)书写,字迹要规范、清楚。‎ 第三十四条 各课程评卷组要认真做好对试卷质量的评估工作。课程评卷组和评卷点应做好评卷工作总结。评估意见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自学考试科。‎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应在试卷密封下进行,可采取全面检查、抽查、重点分数段检查等办法。‎ 第三十六条 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内容:‎ ‎1、有无漏评的试卷和漏评错评的试题;‎ ‎2、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3、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合分是否正确。‎ 第三十七条 主观性试题应由同学科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非评卷教师负责进行检查。其它方面的检查可组织责任心强的自学考试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十八条 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考办组织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审核,若需改动分数,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评卷工作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各学院应对下述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能按省考办有关评卷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质量较好的评卷组成员;工作认真负责,评卷质量高、公正准确,遵守评卷纪律,事迹突出的评卷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有达到省考办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人员,各学院应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和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