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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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 1》期末考试案 例分析题库模板 [案情介绍]甲公司 1992 年 5 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 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 40 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 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元,尚欠 23500 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 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 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 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 议,并两次供 21 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 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 赔偿甲损失。 [案情介绍]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 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 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 1 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 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 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 依据?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 行使代理权。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 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 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 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 料。甲向乙借 3000 元及布料 50 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 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 500 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 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 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 “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 的加工费甲花去 2000 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 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么? 答:乙无权拿走甲 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 行扣押甲的衣服。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 料(或布料价款)。 [案情介绍]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 器。2008 年 3 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 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 40 台,丙未经单 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0 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 21 台电冰箱,尚欠 23500 元货未 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 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 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 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 同,并代乙 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 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 议,并两次供 21 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 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 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 赔偿甲损失。 [案情介绍]蓝天机械厂从 2000 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 配件,2002 年 12 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 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 机械厂加工费 6000 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 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 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槭厂遂诉 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 务。 [案情介绍]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 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 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 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 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 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 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 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 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 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 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 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 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 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恶意串 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 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 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 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 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 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某电镀厂从 2007 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 零配件, 2009 年 10 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井,更名 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 57 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 “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 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 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事有 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 57 万元。 [案情介绍]某电镀厂从 2000 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 配件,2002 年 12 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 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 工费 57000 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 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 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l.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汽 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债务由谁承担? 答: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 债务,即 57000 元。 [案情介绍]某电镀厂从 2005 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 配件,2007 年 10 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 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 57 万 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 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 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 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 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 57 万元。 [案情介绍]某商店有标价 1350 元绞面机和 350 元切面机。售 货员甲误将价值 1350 元的绞面机当 350 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 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 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 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因为甲说过 “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答: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 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2)乙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乙的理由不能成 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 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案情介绍]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 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 斤。王小军到市医 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 斤, 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 8 斤 “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 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都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 王强遂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民法通则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 (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 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 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案情介绍]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 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 100 条牛仔裤,回 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 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回来 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 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李刚此时 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 二批皮裤一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1)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 何处理? 答:(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 (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 100 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 (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属无权代理,但李刚 事后予以追认,并收下货物销售,委托关系成立。 (4)王强第三次代理李刚购进 30 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未 予以承认。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 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5)本案王强第一、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 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王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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