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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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 ‎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有关培训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以及所有外来施工、实习人员,公司内员工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上岗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制订并负责修订。‎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安全法律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安全培训,保证公司各级人员的培训符合要求。‎ 第五条 各车间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培训要求参加培训。‎ 第三章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4‎ ‎ ‎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 从事电焊工、电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辆、锅容管特、行车操作、危险化学品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及维修等工种的作业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 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新上岗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即公司级不少于24学时,车间级不少于24学时,班组级不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教育,严格按教材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不能上岗。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五条 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由新员工所在车间(部门)负责培训教育。实行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不能上岗。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 ‎ ‎ 第十六条 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员工所在班组负责进行培训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必须要有指定的师傅带教。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新上岗员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书面考试合格后,按公司师带徒规定由车间安排跟班学习,学习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生产岗位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十八条 员工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与以上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相同。‎ 第十九条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六章 停工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条 停工学习对象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自己带头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的车间干部。‎ ‎2、违章作业,不听劝阻,态度蛮横,无理取闹者。‎ ‎3、公司控制的各类事故的责任者。‎ ‎4、特种作业无特种作业证操作或施工者。‎ ‎5、票证不齐全,内容填写不认真,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主要责任者。‎ ‎6、施工现场混乱,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施工负责人、施工后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及安全设施未及时恢复的所在车间负责人。‎ ‎7、在公司内违反防火制度,随意动火和任意排放有毒、易燃物料者。‎ ‎8、违犯劳动纪律,脱岗、睡岗、串岗、打架、斗殴、戏闹以及上班时擅自脱岗到厂外吸烟者。‎ ‎9、导致设备、工艺,着火、爆炸、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停工学习条件者,由安全部向其发出停工学习通知书,或车间根据上述条件征得安全部同意,由车间直接通知其本人,当事人持通知书和安全作业证到人力资源部接受教育。安全部教师根据停工学习原因及其本人安全技术素质采取有针对性教育,使学习者得到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习者写出检查,认识深刻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可结束学习。若安全考试不及格或对存在的问题认识不深刻,应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根据违章程度、事故损失大小、认识态度及学习中的表现,规定停工学习为半天至六天。‎ 4‎ ‎ ‎ 第二十四条 凡停工学习人员。严格按照“三个百分之百”对待。即百分之百登记、百分之百停发学习期间的工资、百分之百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学习结束后,安全部将停工原因,考试成绩等处理意见填写在安全作业证上。‎ 第七章 复工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 复工安全教育对象:违章负伤和非本人违章而发生事故的负伤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以上负伤人员持安全作业证到安全部接受遵章守纪、安全思想和对本次事故的认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安全部将考试成绩填写在安全作业证上。车间方能恢复其工作。‎ 第八章 外来人员培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公司施工作业前,由项目负责人带领施工单位所有人员到安全部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登记建档后方可与公司签订合同,进入公司内施工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项目,必须由施工组织者将施工人员带至现场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的重点为此项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条 从事临时的工作,由施工负责人进行。内容为:此项工作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到车间检维修或承包单位来车间施工,由所在车间进行教育。内容为:车间的生产特点、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对来公司进行一般性参观的学习人员、实习生进公司前,由业务单位负责组织到安全部进行一般性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公司学习或实习。‎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新进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没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一律不发劳保用品,同时对车间第一责任人及车间安全员各处罚1分/起。日常安全培训不到位、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的车间、部门,一经发现,对车间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及车间安全员各处罚2分/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同时废止。‎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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