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题2020年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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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题2020年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1492 20题2020年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试题及答案 ‎1.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 ‎2.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3.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4.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5.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6.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7.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10.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11.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12.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13.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14.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15.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16.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17.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18.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19.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20.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21.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22.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23.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5.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26.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27.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28.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29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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