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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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XX市XX区纪委、XX市XX区监委派驻(出)机构履职细则(试行)
XX市XX区纪委、XX市XX区监委派驻(出)机构履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加强和规范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职能作用,根据《XX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试行)》和《XX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履职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统筹衔接,实现派驻监督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第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认真履行《XX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确定的工作职责,统一工作要求,规范履职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全面加强政治监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抓好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履行职责使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 驻在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会议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生态建设状况自查,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驻在部门机关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区委办发〔2016〕48号)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初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共同听取部分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上一年度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和下一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做好履责记实工作。 第六条 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 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明确和细化“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涉及业务领域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边界,并通过参加或者列席会议,提出监督意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驻在部门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将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派驻机构。如派驻机构无法参加或者列席会议,驻在部门应当及时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送派驻机构备案。驻在部门二级单位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会后应当定期向派驻机构报备,派驻机构应对报备情况进行抽查。 派驻机构应及时通过联系纪检监察室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情况,涉及监督过程中的重要紧急事项,即时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 第七条 突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分析研判和酝酿动议时应听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派驻机构对选人用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派驻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关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材料进行查阅、 核实。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拟考察人选名单以及拟任名单等情况,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上会讨论前及时与派驻机构进行沟通。驻在单位机关纪委的设立、换届或者书记、副书记的届中调整,由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派驻机构意见后,提交区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研究后报区委直属机关工委批准。驻在单位机关纪检委员的相关人选,应当事先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专职纪检干事人选经派驻机构同意后报区纪委干部室和区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由区纪委干部室会同区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核和考察,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党组织发文公布,任免文件报区纪委干部室和区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第八条 开展廉政谈话和约谈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部门区管领导干部谈话沟通工作,压实主体责任。同时,经区纪委区监委批准,对驻在部门区管干部进行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经常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权力集中、岗位特殊的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实现上述人员谈话“全覆盖”。 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新提拔或者调整到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派驻机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九条 健全廉政档案 根据《XX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并集中管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并动态更新。派驻机构应加强对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其他纪检监察对象廉政档案工作的指导,按照监察对象全覆盖,重点监察对象全建档的要求,在驻在部门建立基础廉政档案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内容更新,确保廉政档案信息真实全面。 督促驻在部门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及从业等8项家事,在按照规定即时报告驻在部门的同时抄送派驻机构。 根据廉政档案建设需要,可以向驻在部门、干部个人采集有关信息。其中涉及干部任免、问责追究以及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材料,驻在部门应当在正式行文或者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后一个月内抄送派驻机构。 第十条 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根据有关规定,驻在部门副科级干部提拔正科级干部事项由派驻机构负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驻在部门应当书面发函或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载明征求意见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出具目的。 驻在部门一般干部提拔副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由单 位机关纪检组织或者相关党组织出具。 其X类型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区纪委区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派驻机构要结合被监督单位实际情况,每年选取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情况应及时通过党风室、联系室或四室报区纪委区监委。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驻在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区纪委监委相关职能室予以支撑指导。 第三章 执纪执法 第十二条 线索管理 派驻机构收到信访举报件,应当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归口管理,其中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区委管理干部以及反映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信访举报,经办人员应当即收即送,直接原件附函径送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主任。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收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派驻机构登记,派驻机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根据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研判意见,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基层版(XX省纪检监察基层综合业务应用系统),并按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处理,属纪检监察业务内的,提请联系纪检监察室作为问题线索处置;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转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办理,在收到职能处室(单位)办结回复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基层版并提交信访室审结。 派驻机构收到或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区管干部和非驻在部门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纪委区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驻在部门和直属单位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审计、干部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送派驻机构,由派驻机构负责报送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纪委区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 派驻机构应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全过程登记备查。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定期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 派驻机构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履行审批手续,附拟定的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根据被谈话人的职务、职级由派驻机构组长(书记)或副组长(副书记)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对反映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的,以派驻机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应当加大对谈话函询说明情况的抽查核实力度,谈话函询说明情况应按全年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 派驻机构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手续。其中以纪检组名义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报纪检组组长审批;以区监委派驻监察机构名义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呈报区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拟予以了结或给予相应处理的,应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备。以区监委派驻监察机构名义进行初步核实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还应当通过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区监委批准。 第十五条 审查调查 派驻机构在立案审查调查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经区纪委区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派驻机构应当在立案前与区纪委区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沟通情况,征求意见。经批准立案后,成立审查调查组,制定审查调查方案,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派驻机构要确保审查调查安全,发生审查调查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区纪委区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告。需要安排“走读式”谈话场所的,可以通过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向区纪委区监委提出,经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派驻机构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移送审 理。 第十六条 措施使用 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在初步核实阶段,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限制出境措施;在立案后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派驻机构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依法出具相关文书。 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调取手机短信、通信记录等高度敏感信息,以及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财产措施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市纪委市监委批准。需要市纪委市监委信息技术保障室协助采取查询措施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履行审批手续后报请市纪委市监委信息技术保障室协助查询。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限制出境措施,通过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区纪委区监委批准后,持区纪委区监委出具的相关文书办理或者交有关机关执行。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使用各项措施,建立措施使用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将各项措施的使用台账报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应对派驻机构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室通 报。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 派驻机构要落实案件审理主体责任,坚持“凡案必审”“查审分离”。建立健全案件主审人制度,强化主审人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建立内部审理工作流程,落实审理组审理、审理谈话、违纪违法事实见面、集体审议、报批报备等制度。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涉案财物处置等进行全面审理。内部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结束后进行内部审理,提出处分建议,经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协审。经协审同意后,派驻机构将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按照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加强党纪政务处分案件备案工作办法》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案件备案工作。 加强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协调配合,注重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教育,监督党组(党委)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 问责处置 派驻机构在工作中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或者向驻在部门提出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建议,按规定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督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同时,应当及时将问责决定材料收集归入被问责对象的廉政档案。 对在派驻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或者具体性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通报,提出纠正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突出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派驻机构名义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或者直属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同时抄送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涉及重大问题的,通过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区纪委区监委批准后,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工作报告 规范半月报、月报工作。派驻机构根据上级纪委和委机关相关 职能部门要求,做好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信访办理、立案处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实施问责等情况。派驻机构经初步核实,拟对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出组织处理的,或经审查调查拟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在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报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案件审理室预审把关。 区纪委常委会不定期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包括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廉政意见建议等。派驻机构要落实“三为主”要求,定期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一次面对面向区纪委书记、联系副书记报告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结合履职专项考核,每年向区纪委区监委提交述德述责述廉述法报告,根据工作安排进行述德述责述廉述法。 第二十条 衔接协调 建立联系纪检监察室与派驻机构信息共享机制。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纪检监察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管干部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情况。联系纪检监察室与派驻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驻在部门政治生态进行专题研 判。 完善综合业务部门统筹管理与纪检监察室对口联系有统有分的管理机制。原则上派驻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由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指导,党风政风监督、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业务工作由委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 探索建立内部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机制。派驻机构提出运用调查措施以及其他业务审批需求时,由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报批。派驻机构办理对外发布信息、人员出国(境)审批、开具工作介绍信等事项,由委机关相关综合部门受理、报批。加速推进内网在线审批的运用,实现一般性审批通过内网流转完成,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与巡察机构配合机制。做好区委巡察相关配合工作,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区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区委巡察机构、区纪委区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开展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和评估工作。 坚持派驻机构片组协作机制。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出现力量不足时,可以通过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申请片组协作,经区纪委区监委批准后启动。 第二十一条 协同联动 健全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协同机制。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定期会商、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经常与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审计巡察整改、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工作情况,包括上级纪委部署要求、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信访线索分析、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等。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应当主动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支持派驻机构按照党章、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要求履行监督责任,并为“三重一大”监督、干部廉政档案建设、查阅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与驻在部门机关纪检组织的联动机制。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机关纪检组织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机关纪检组织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和作出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处理意见作出前应征求派驻机构意见。与驻在部门机关纪检组织探索建立工作例会、业务培训、信息报送、课题调研等机制。 完善与驻在部门相关处室的联系机制。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驻在部门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策法规、信访举报及重点业务处室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二条 内部监管 规范内部管理。各派驻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加强日常运行、履职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内部分工,相对固定联系综合监督单位人员,采取驻点监督、定期交流、调研督查等有效形式,及时全面掌握综合监督单位第一手监督信息,在派驻机构内部分工基础上形成互通信息、集体研究、共同监督的机制;规范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总结派驻机构日常工作,对监督检查、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等重要问题,严格执行集体研究;规范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公务外出审批报告等工作纪律;规范文书档案管理,做好信访档案、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加强安全保密,严守安全保密纪律,按规定履行涉密资料的交接、登记、传递等手续,杜绝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跑风漏气、打听案情等行为。 强化责任追究。对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肃问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问责。对派驻机构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健全内控机制。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自觉接受上 级监督、党内监督、驻在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市纪委市监委驻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委托XX区纪委区监委管理)和区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纪委区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