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公务员招考有关民法典问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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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务员招考有关民法典问答论述

公务员招考有关民法典问答论述 一、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政治上和法治上的一件大事,新中国成立 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何引起巨大反响?‎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其关注度极 高,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其关切了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是一部保护 个人权利的法律。‎ ‎2020年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在微博 上发布声明,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5月7日凌 晨,中信银行道歉,称已将涉事支行行长撤职。当日,有媒体从上 海银保监局获悉,该局已关注到王越池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 户交易信息一事,并正式介入调查。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 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这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案例。‎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有一章专门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 保护。由此可见,未来个人信息的受侵权人完全可以拿起民法典这 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则重在保护私 权利。‎ 保护权利的前提是确立权利。我国民法典在总则中的第五章专 章全面规定了 “民事权利"。‎ 如“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 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再如“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 他投资性权利。”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定,全面且充分,系统且科学。‎ 保护权利的手段是追责侵权。我们经常说,“没有救济,就没 有权利而救济的目的,在于追究违约方或侵权者的责任。民法 典第一编第八章对“民事责任'作了系统规定。‎ 保护权利的边界是履行义务。虽然,“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 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然而,“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 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且,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 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 总之,7编84章1260条的民法典,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博大 精深之中,字里行间、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 !‎ 二、民法典的与时俱进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典是一部适用于全时空的法律。‎ ‎2020年的疫情是一场“大考",也是一场“大战”;是“医疗 之战",也是“法律之战",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一次“实战”考验。‎ 民法典的与时俱进体现在能结合疫情防控,有四处作了最新规 定,这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也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 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所在,即体现了时代特点,反映了人民意愿。‎ 此四处规定包括: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进一步 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 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 时生活照料措施。想必大家都知道,这条与湖北红安县17岁脑瘫儿 因家人被隔离,无人照料而去世有关。‎ 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 “疫情防 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 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 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 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许多法律条款都是在紧急适用时才被 激活,于是方知其立法效果如何。而目前正是对我们这场“考试” 的“失分项”进行深刻反思、强化研究的最好时机。补齐短板,强 ‎ 化弱项,让我们的法律更完善,从而构筑成为一个闭环的、严密的 体系,适用于全时空与全天候、各种状态包括常态与应急,以切实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与我们社会联系景为密切的地方是什么?‎ 在我看来,民法典是一部能够激发社会活力的法律。‎ 一名执业律师对我说: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 合伙制。而“合伙”二字的基本依据正是民法典的规定。可是,律 师事务所内部体制是合伙制,那么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也就 是说律所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呢?这个答案也在民法典中。‎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中就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即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 机构,如律所。因此,律所的设立要按照律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 程序进行。这样的话,律所才能开业,律师才能在此平台上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服务。‎ 其实,我们每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几乎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出处。 “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民法典,正是人生指南,也是 职业宝典。‎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许多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机构冲锋在 前,履行社会责任,嬴得各界人士点赞。当然大家也总是在问:他 们的钱从哪里来的?又去了何处?机构本身能不能赚钱?对他们又 ‎ 如何进行监督等,这些问题不时萦绕在大家脑海中。此次疫情期间, 大家对“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特别关注就不奇怪了。其实,基础 性答案也尽在民法典之中。‎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 人”就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我们现 实生活中看到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即属于非营利法人。‎ 此次疫情防控,社区战斗在最前沿,可谓功不可没。我们每个 人从来没有如此长时间和紧密性地与自己所在的社区有如此多的关 联。但“社区”二字,我们常挂在嘴边,其法律含义到底是什么? 这些机构是什么性质?承担怎样的责任?与我们又应该是什么样的 关系?答案也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明确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是“特别法人”。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当然,对于“特别法人"权利、职责和义务,民法典有非常详 尽的规定。‎ 上述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居委会、业委会,都是社会性的组 织,属于社会的最基层,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与社会活动都 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运营,尤其是其权利 ‎ 义务、民事责任,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上的依据,无一不尽在民 法典之中。其出生与成长、发展与壮大,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赋权与 保障、规范与引领。正是有了这些如社会细胞般的社会组织的蓬勃 发展,才使得我们的整个社会肌体具备能力、富有活力、充满张力、 饱含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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