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措施最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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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措施最新方案

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措施最新方案 (一)入境人员转运。 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将海关部门检疫发 现的确诊病例(染疫人)、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有发热等症状的人 员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将密切接触者和非“四类”人员(边民、 外交、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分别转运至不同 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 (二)入境“四类”人员管理。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确诊病 例符合出院标准,出院后建议继续进行 14 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 监测。疑似病例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并通过采样检测进行确诊或 排除。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者,定点医疗机构要采集其 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 处理,阴性者需进一步排查流感、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疾病,并进行 相应治疗。密切接触者实施入境后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观察 期间出现异常症状者,按规定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三)入境非“四类”人员的管理。 入境的非“四类”人员,全部由第一入境点所在省份实施入境后 核酸检测并开展 14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边民、外交人员和从事重 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除外)。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的入境 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 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7+7”“2+1”集 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 入境地集中隔离 7 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进入集中隔离医 学观察点的第 5 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 7 天,并于隔离 期满 14 天后自愿自费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四)信息沟通与共享。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入境口岸海关、移民边检、交通运输、 民航、铁路、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信息沟通,建立入境人员个人基 本信息、健康状况、14 天内国别旅行史等信息的全量数据库,动态 更新 14 天观察期内人员信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 平台和各地健康行程码管理,强化入境人员入境后的 14 天健康监测。 确保入境人员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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