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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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乡镇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探讨0‎ 雪莲在雪山上才能开放,鱼儿在水里才能游荡,人大代表只有真正地代表人民,抒发民意,为人民发声,替人民办事,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回忆这一路走来的“民主路”,从上世纪40年代的“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的豆选法”到联名推举,再到如今独立候选人,人大代表被“举上去”了,但是要真正的做到“选出来”,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新修改的选举法在乡镇基层选举中的实践谈谈几点思考实践中发现问题(一)候选人的产生火妥候选人被变相指定。‎ 依照法律要求,乡镇人大代表需要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在乡镇人大代表的提名过程中,要求选民必须提名某一特定的性别、职业、民族、先进性的人为候选人,然而由于过分强调代表的各种结构比例,上级人大有时把需要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为代表的候选人名单连同名额一并下达给下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这种做法最后选出来的是为了符合代表结构比例要求的代表,而不是最有能力、最合适的人大代表。‎ 资格条件规定不明确《选举法》对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缺少明确规定,在选举实践中,推荐代表候选人只注重其政治态度和岗位表现,而不太注重其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有的甚至将选代表与选劳模、评先进等同起来,这实际上是对“代表”职务的理解错位,导致在提名候选人时偏离了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这一基本要求。‎ 候选人介绍过于筒单。‎ 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上,根据法律规定,候选人本人只有当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要求时存在自我介绍的义务。‎ 然而在乡镇选举实践过程中,不少地方选举组织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过于形式化,介绍内容过于简单化,仅仅限于对候选人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实绩等基本情况做简要说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也不全面,即使有对优缺点的介绍,但基本是格式化、概念化、公式化用语较多,这样的简单化介绍使得选民难以决定对候选人的投票意向,选民投票就只能凭着感觉进行选择,选民的真实意愿得不到表达,大大挫伤了选民选举的热情,选举结果因此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代表选举也因此流于形式(二)“发声”有困难公民通过选举投票表达自身意愿,通过选举投票在民主政治中“发声”。‎ 然而,虽然我国选举法对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投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公民在发出自己的政治声音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参选率崎高。‎ 高参选率直被称作中国民主的一个成果,全国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率平均数1998--1999年为94.04%,2001--2003年为92.71%。‎ 汪铁民在《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一书中说每次全国性选举的“参选率”都处于畸高形态。‎ 然而实践表明高参选率并不完全反映中国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也不完全反映民主发育程度的高低。‎ 委托投票制和流动票箱被滥用。‎ 为了保障选民选举权的实现,选举法规定允许公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进行委托投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量剧增,外出务工经商人口增多,存在委托投票制被滥用的问题。‎ 而原本为了方便选民投票而设的流动票箱也随之被滥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成了参选率没有达到要求时的一种应急措施,甚至成为个别选举机构控制选举结果的重要手段(三)人大代表不代表侯选人在当选为人大代表之后,一些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却不尽人意,履职热情不高,时常缺席人大会议参加人代会是人大代表的一种主要活动方式,会上要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选举、询问、质询、罢免、表决、提出建议等。‎ 参加会议的代表迟到、早退或中途离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会而不议,代而不表”。‎ 有些代表虽然参加会议,但往往是流于形式的多,发挥作用的少。‎ 有的缄口不语,有的虽想说却不会表达,有的出于各种考虑“不实说”,有的怕得罪人“不敢说”。‎ 更有甚者在会上打瞌睡、精力不集中,只是陪会、走程序而已,与其所担负的职责和所处的法律地位不相称。‎ 只赞不议,提“批评”的少。‎ 在会议审议时,不少代表讲成绩时戴“凸透镜”,夸夸其谈;找问题时戴“凹透镜”,回避现实;提建议时戴“近视镜”,旁顾左右而言他。‎ 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往往属建议、意见的多,属批评的少,真正称得上“批评”的却是寥寥无几。‎ ‎“代表代表,散会就了”闭会期间,有的代表不参加或很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联系或很少联系选民和群众。‎ 有的虽然参加人大或代表小组活动,但不带“耳朵”,选民和群众的声音听不到;不睁“眼睛”,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视而不见;不张嘴巴不能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此外,我国代表法规定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 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知识分子代表工人代表等大多是行业的骨干,承担着繁重的党务、政务及企业生产的工作,更多的时间要从事本职工作,以致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代表工作。‎ 长期以来的实践决定了部分代表将人大代表身份视为上级组织对其个人工作的一种肯定,当选的代表更加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却缺乏对代表职责的使命感和对选民负责的积极性。‎ ‎(四)对代表的监督不到位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我国人大代表依法掌握着巨大的公共权力,如果他们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产生腐败也是必然的。‎ 我国法律规定由选民来行使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职能。‎ 由于代表法和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只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对代表监督的具体内容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事实上不到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仍存在严重的虚化现象。‎ 另外,在代表比例上,党政部门、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官员、干部或前政府官员数量过多,所占比例过大,这个比例一般维持在40%—50%,少数地方甚至高达60%,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很多就是村干部。‎ 过多官员担任代表,由于受其本职工作的影响,从行使监督权的角度来说,群众对于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不大可能采取真正严厉和到位的质询、罢免等监督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人大效用。‎ ‎、实践中完善选举(一)完善法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被信仰的法律应当是“良法”。‎ 完善选举法律制度对我国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良好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选举法等相关法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严格代表候选人的资格要求。‎ 对其应具有的政治道德素质参政议政能力、文化专业素质等有所规定,尽量考虑到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逐渐提高对代表素质的要求。‎ 进一步细化明确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和责任。‎ 建议增设“代表职权和职责”一章,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突出人大代表权利义务的重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同时应当规定人大代表违反职责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人大代表受到人大内部的处分,刑事责任指人大代表违反职责触犯刑律构成职务犯罪而依法要承担的责任。‎ 保障提名主体的平等提名权。‎ 我国选举法没有对选民联名推荐和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比例关系做出规定,从而在选举实践中导致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占了很大比例而选民的联合提名权则受到限制,影响选民正常地行使选举权。‎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来明确规定选民联名推荐和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比例,并且可以考虑对政党团体提名候选人的名额比例作一定限制进行广泛了解,才能对侯选人作出充分的选择,促进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的沟通,有调动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健全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四)改革和完善投票程序改革和完善投票程序,首先要严格限制委托投票制度的应用。‎ 选举组织要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对持有委托书的受托人予以发放选票,不能像现在投票给家人或朋友打个电话,口头委托投票。‎ 可以考虑通过规定委托投票在投票中的比例来限制其数量,法律可以规定委托投票的票数在一次选举中所占总票数的比例上限。‎ 但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取消委托投票制度,使实际参选率与投票率一致起来,以克服被委托人任意行使委托人选举权的弊端,保证每个投票者都能真实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行使自已的选举权利。‎ 其次,减少并逐步停止使用流动票箱。‎ 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可以提出明确要求,以选举大会和投票站作为主要投票方式,减少流动票箱的使用频率,以使选民更习惯于到选举现场或到投票站投票,不再过分依赖流动票箱。‎ ‎(五)完善乡镇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完善乡镇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体现,是人民代表法律地位的必然反映。‎ 大力引导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加强对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的宣传,消除选民与代表仅仅是选举与被选举的错误观念,树立起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认识,并建立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双方的利益和意志能得到共同体现,从而增强其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选民监督代表的精心组织、认真指导、热情服务要加快设立代表履职档案。‎ 一名人大代表在五年的任期中,究竟参加了多少次人代会、多少次视察和联系选民多少次,这些数字无论是选民、代表、代表所在联组,还是常委会都没有统计的。‎ 在换届时,哪些代表称职、哪些代表优秀只能靠个人的直观感觉或者是一些印象中的模糊片断进行判断。‎ 如果上述的主体连代表履职的情况记录都不甚清楚就根本就谈不上监督代表了。‎ 以此作为是否罢免不称职代表的依据之一。‎ 履职档案的设立,一方面将助于代表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使选民的监督有据可依(六)代表专职化探索代表专职化适应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有助于党和政府了解真正的民情民意,有助于人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进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改革探索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符合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精神的,因而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方面,我们要勇于探索和试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其本身的制度建设及相关的配套改革来不断完善人民大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与我国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和文化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循序渐进,确保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 而对于改革和探索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只要我们坚持地方党委对改革试点的坚强领导,加强上级人大对改革试点的具体指导,并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相信出不了什么大的问题。‎ 况且,既然改革和探索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经验,不足之处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出现问题也并不可怕,只要及时加以纠正,也不会影响大局稳定。‎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 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 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选举完善需要实践,民主之路需要各方“一起走,主动走,经常走,深入走”,人大代表要走好“田埂路”,晴天身汗,雨天一身泥,走出与群众的“鱼水情”。‎ 我相信,经过全民共同的努力,我们必将迎来中国法治的春天,走出风清气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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