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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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______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购置的所有公用车辆。‎ 第三条 公用车辆分类 ‎1、管网巡视维修工程车辆。‎ ‎2、厂区维修工程车辆。‎ ‎3、食堂采买运输车辆。‎ ‎4、行政公务车辆。‎ 第三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为公司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对使用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公司车辆请购需求的审核工作,并对公司车辆使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部门为公司车辆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车辆年度费用预算,负责车辆调度、使用、维修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食堂采买运输车辆、行政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管网巡视维修工程车辆的使用管理部门为项目管理部,厂区维修工程车辆的使用管理部门为车辆使用厂区。‎ 第四章 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管网巡视专用车辆原则上用于管网日常巡视及小型事故抢修工作;食堂采买运输车辆原则上用于食堂物料采买及送餐工作;厂区维修工程车辆原则上用于本厂区维修巡视及生产物资运输工作。其他部门或水厂如有需要,需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公司车辆由使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驾驶,如遇特殊情况,应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更换驾驶人员,并在综合办公室备案。如出现非指定人员或非司机驾驶车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车辆违规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3、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责任车辆的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询问车辆行驶状况,车辆使用保养情况等,以便及时安排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合规安全使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查询车辆交通违章信息,并及时将违章情况告知驾驶人员,以便及时办理违章处理手续,违章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第九条 公用车辆年检、保险、维修及定期保养等工作,由公司采购管理部根据车辆类型,按照业务分类指定专业单位负责实施,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非指定地点进行,未按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先行实施,并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采购管理部。‎ 第十条 管网巡视维修工程车辆应随车携带必要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巡更机、井盖钩、锥筒、安全警示牌、安全带、通风设施、工具箱、备用井盖、保养备件、备用轮胎等。‎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每月须将车辆的行车公里数、汽油使用 量、维修、保养、违章情况进行统计,经综合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加油一律由公司统一派发IC加油卡,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者,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司不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查看加油卡内余额,当IC加油卡内余额低于500元时,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油卡充值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驾驶员在每次加油后,需保留加油小票并在上面签字确认,并及时交回车辆使用管理部门。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车辆油卡使用情况,定期核算车辆使用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车辆安全使用管理手册》,并随车放置在明显位置,以便车辆管理部门和车辆驾驶人员遵照执行。‎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及保险 第十六条 当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时,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将车 辆故障情况、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上报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并到指定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指定维修地点,或指定维修地点无法进行修理时,应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维修建议,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采购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车辆需按照使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由使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随车辆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保养项目及相关费用须经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实施。车辆驾驶员需将相关票据整理好,交回使用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车辆按照要求定期投保车辆保险,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的险种及额度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车辆使用费用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费用原则上按季度进行核算。管网巡视维修工程车辆费用由项目管理部按季度核算,并分摊至各水厂,计入水厂生产成本,厂区维修工程车辆费用由使用厂区进行核算,计入水厂生产成本,食堂采买运输车辆、行政公务车辆费用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核算,计入公司管理费用。‎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法规,加强驾驶理论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车辆驾驶、维护的技能;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车辆调派制度,做到文明行车。‎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安全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行车时,驾驶员要对车辆的安全负责,严守交通法规,中速行驶;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好日常车辆保养维护工作,保证机件、外观良好,收车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记录车辆运行情况,特别是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 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负责做好所管车辆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并按规定到公司指定的车辆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负责处理车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事宜。‎ 第八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法规其造成的罚款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车辆如在运行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交管、保险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公司。‎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记录对方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和车牌号,以及对方损坏的部位与程度,有可能的情况下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损伤,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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