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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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2 范围 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 具体要求 ‎3.1 岗前告知 ‎(1)公司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部门、安全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2 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3检查结果告知 ‎(1)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 附则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 ‎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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