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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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 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 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 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 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 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 3 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 得分均不低于 9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 1 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2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 2 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 或撤消等级未满 1 年的; 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 2 家 (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8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1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 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70 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 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 3 级、三级的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 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 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 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 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 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 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 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 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 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 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 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 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4 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 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 1 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组织 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 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 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省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同时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 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初审部门 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进行考核定级。 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 后,考核定级部门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 3 年 期满前 3 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 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一级的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可在 3 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煤矿一级等级 3 年期限内保持瓦斯“零超限”和井下 “零突出”“零透水”“零自燃”“零冲击(无冲击地压事故)”; 2.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 3.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 100%;露天煤矿采剥机 5 械化程度达到 100%。 第十条 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 煤矿,应在 3 年期满前 3 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 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条件进行审 核,并就该矿是否在 3 年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征求当地煤矿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意见,审核合格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 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的 煤矿不执行延期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 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 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对 照《管理体系》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 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 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 产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对停产超过 6 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在工作中发现达标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 应及时通报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予以撤消等级。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 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 6 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三)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 系等级后,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 定级部门,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系统相关 信息。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 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 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组织 对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 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予以降级或撤消等 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被降 级的煤矿 1 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被撤消等级的煤矿 2 年内不受理一级等级申请。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 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 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全面自 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形成自查报告, 并依据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通过信息系统 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一级煤矿的自评结果应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年年底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报送 1 次。 7 (七)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 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通告 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2017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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