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9+ 2020年燃煤设施淘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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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 2020年燃煤设施淘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2649+ 2020年燃煤设施淘汰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总体布局、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立足实际、合理施策的原则,形成以县政府为主导,各有关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参与协作的推进格局,大力推进燃煤设施淘汰改造工作。积极推广燃气、电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减少煤炭消耗及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燃煤设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弃用、集中供热替代、购买热水、改用燃气、电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三、具体任务 ‎(一)有序推进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政府统筹淘汰改造工作,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全面排查建成区内燃煤设施现状,研究确定淘汰改造方案和时间表,建立淘汰改造清单。在保障用热、用气、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有序推进燃煤设施淘汰改造工作。‎ ‎(二)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替代。对于确有实际需求的燃煤锅炉、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按照政府主导、居民可承受的方针,鼓励使用燃气、电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加速燃气和电力管网改造,坚持“以气定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燃煤替代。‎ ‎(三)积极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燃煤锅炉淘汰可能出现的供热缺口,加快推进热源和“上大压小”项目建设,积极进行供热管网建设改造,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 ‎(四)严控新建燃煤锅炉项目。县级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新建锅炉应配套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本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四、责任分工 燃煤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工业信息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粮食局)、x县经济开发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合力做好全县燃煤设施淘汰改造相关工作。‎ ‎(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燃煤设施淘汰整体推进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建立淘汰改造月调度、季通报制度,负责商业洗浴类燃煤锅炉淘汰及改造工作。督导各单位,按照淘汰改造清单的时间节点和任务目标持续推进淘汰改造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成区内燃煤供热锅炉淘汰及并网工作。协调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被拆除燃煤供热锅炉的用热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三)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生产类工业锅炉淘汰及改造工作。‎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商场、货站等流通类工业企业锅炉淘汰及改造工作,粮食局负责提供淘汰范围内粮食烘干设施清单,负责粮食烘干燃煤设施淘汰及改造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局统筹推进建成区范围划定工作。‎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符合新建条件和淘汰范围内的燃煤承压锅炉不予登记使用,对已拆除的燃煤承压锅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七)x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淘汰改造相关工作。‎ 五、推进步骤 ‎(一)制定淘汰计划(2020年5月—2020年6月)‎ ‎1、确定建成区范围。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研究确定本地区城市建成区范围。‎ ‎2、调查详细信息。县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粮食局)、x县经济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对建成区内燃煤设施进行排查,排查范围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调查内容包括锅炉、燃煤设施的使用单位、吨位、使用性质、具体位置、在用状态等信息。‎ ‎3、制定淘汰改造清单。各相关部门要遵循“立足实际、合理施策”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提出淘汰改造方案和时间建议。县政府最终根据各部门排查取得的各项信息确定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清单,并在主要媒体上公示。‎ ‎(二)淘汰整治推进(2020年6月—2020年10月)‎ 根据淘汰改造任务清单的时间节点和任务目标,在保障辖区内居民用热、用电、用气安全的同时,持续推进淘汰改造工作。要真淘汰、真改造,禁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弃用的燃煤设施主体必须拆除、搬离原所在位置或去功能化的物理隔断,改生物质燃料的必须使用专用炉具、燃料、配备高效除尘设备,不能以改生物质燃料为名,保留原有燃煤设施。建立淘汰改造档案,按照“谁负责谁建档”“一炉一档”的原则,制作、保存淘汰改造前后相关佐证材料。同时设立工作档案,保存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级政府及各部门印发的政策措施、会议纪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报告等与淘汰改造工作相关的文件。2020年12月31日前,集中优势力量,完成70%淘汰改造任务,优先淘汰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燃煤设施。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淘汰改造工作任务。‎ ‎(三)督导检查(2020年10月—2020年12月)‎ 淘汰改造工作开展期间,各部门要定期报送淘汰改造进展情况。省市县将不定期对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推进、建档立卷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任务不落实、淘汰改造推进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2020年11月起,将组织开展专项验收检查,对淘汰改造不彻底、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级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行动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粮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其他单位按责任分工具体负责。各责任单位要对建成区内各自负责的应淘汰小锅炉进行留档备查,档案应包括锅炉淘汰前后的对比照片。‎ ‎(二)落实目标任务。明确目标任务,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层层传导压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合力完成好燃煤设施淘汰改造任务。‎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责任部门要强化协作联动,定期沟通情况,全力推进工作,要明确一名单位副职专门组织推进此项工作。‎ ‎(四)加强政策引导。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争取广大人民群众、企业和各部门的理解、支持,发动广大人民参与和监督燃煤设施淘汰改造工作。‎ ‎(五)强化监督监管。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定期对淘汰改造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改造后超标排放、恢复燃煤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对工作任务不落实,治理进度滞后,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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