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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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范文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范文 目录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主要职责 三、预警预防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2、预警预防行动 ‎3、预警支持系统 ‎4、预警级别的确定 四、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2、应急响应措施 ‎3、信息共享和处理 ‎4、应急通信方式 ‎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6、信息发布 ‎7、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理 ‎1、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2、灾害保险证明 六、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2、技术储备与保障 ‎3、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附则 ‎1、奖励与责任追究 ‎2、预案管理与更新 ‎3、解释 ‎4、发布实施日期 ax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⑴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⑵本预案适用于高邮市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4、工作原则 ‎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⑵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⑷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二、组织体系 ‎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市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市水务、民政、财政、新闻、通信、供电、卫生、农林、交通、公安、环保、国土、发展改革、经贸、教育、保险、驻邮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主要职责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及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消雾、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防汛抗洪工作的有关工作,落实各项防御洪水措施,及时提供并共享水文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灾民的救助与转移工作,组织灾害调查,并做好救灾募捐款物的接收与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资金保障工作。‎ 新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利用短信等方式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供电部门:负责协调电力应急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电及企业生产经营用电。‎ 卫生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伤员的救治和灾区防疫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协调农业生产应急工作,及时提供并共享农林业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方面的灾害性损失。‎ 交通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抢险道路的畅通,保障交通安全,做好车站、码头等处交通秩序维护和人员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对交通道路等重要地点进行管制,迅速恢复和保证社会治安秩序。‎ 环保部门:及时提供并共享环境资源等信息,做好灾区水源检测、保护等工作。‎ 国土部门:及时提供并共享地质灾害等信息,积极做好有关地质灾害的应对。‎ 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前后在校师生的疏散工作,并迅速恢复灾后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险部门:负责灾后企业、群众的财产保险理赔工作,保障灾后重建需要。‎ 驻邮部队: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失踪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解救等工作。‎ 三、预警预防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⑴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市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市气象局提供气象灾害实况情况。‎ ‎⑵气象灾害信息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灾情,包括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的情况等。‎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⑶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市气象局得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江苏省气象局,并经省气象局确认后,直接上报国家气象局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⑷气象灾害信息报送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市气象局应当24小时值班,得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2、预警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预警支持系统 ‎⑴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⑵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四级预警:‎ ‎⑴Ⅰ级预警(红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⑵Ⅱ级预警(橙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 ‎⑶Ⅲ级预警(黄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⑷Ⅳ级预警(蓝色)。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四、应急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⑴四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和扬州市气象局。‎ ‎⑵三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气象灾害预警,由扬州市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根据扬州市气象局的指令,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 ‎⑶二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根据省气象局和扬州市气象局的指令,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 ‎⑷一级启动。在高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气象灾害预警,由国家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局、省气象局和扬州市气象局的指令,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并上报高邮市人民政府。‎ ‎2、应急响应措施 ‎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后,市气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⑵市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⑶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3、信息共享和处理 ‎⑴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⑵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⑶重大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报告。‎ ‎4、应急通信方式 市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报告。‎ ‎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⑴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评估。‎ ‎⑵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⑶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6、信息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7、应急结束 除国务院、省、扬州市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决定终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外,本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市气象局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相应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五、后期处置 ‎1、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市气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市人民政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2、灾害保险证明 市气象局应当做好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六、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⑴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讯系统。‎ ‎⑵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⑶市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气象台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⑷有关单位应该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2、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3、宣传、培训和演习 ‎⑴市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⑵市气象局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七、附则 ‎1、奖励与责任追究 ‎⑴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⑵责任追究:市气象局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制定后,需根据高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的进程等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务、民政、财政、广电、通信、供电、卫生、农林、交通、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教育、保险、驻邮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预案公布后,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并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解释 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分为较大、重大、特大、极大四级,具体标准由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本预案由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4、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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