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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 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 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 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 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 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 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 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 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 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 (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 1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未出现 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 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 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乡(镇)政府 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 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 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 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充分发挥先进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 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 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映,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县政府设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 副县长任总指挥,县食安委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 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 部、县经贸局、县商贸旅游局、县城建局、县教育局、县 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 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动监局、县三工业总公 司、县粮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县民委、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要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 2.1.3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2)研究确定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5)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6)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 工作报告等; (7)总结上报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 2.1.4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宣传正确 导向,管理掌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需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商贸旅游局负责因生猪屠宰活动引发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城建局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工人 在施工期间用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 急处理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 制度并督促落实,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 在校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 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中的安全 保卫;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 侦察、鉴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各职能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 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 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 理。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中的医疗 救治;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 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开展卫生学调 查、评价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的 污染处置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初级农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食品质量 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引发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进入 市场后林果产品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产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动监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 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 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 病诊断定性及监测;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 理的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指导、 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等工作。 县三工业总公司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适时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 分析动态;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民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造成 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及应急处理等工 作。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 监督检查,监督并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 为。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县应急指挥 部的要求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2.1.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 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 部、县商贸局、县教育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动监 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分管领导 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经 费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 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提出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 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承办、督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检查、督促 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做好各项应急处 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 置工作情况;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 的专访; ――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 查处理组、善后处理组、信息综合与新闻发布组五个工作 组。 (1)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 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必要时, 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 逸。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 配合,建立稳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 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 开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力 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限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 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县监察局、县政府办 公室法制科参加,有关部门配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做出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涉嫌行政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 告事故调查情况。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乡(镇)政府、 经济开发区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 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县应 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信息综合与新闻发布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县委宣传部配合,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组 织县级新闻媒体综合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 发布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 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 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编制 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 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和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监测与预警系统。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 在各自领域的检测优势,同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 综合运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 资源共享。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 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 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 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 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 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30 人以上群体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 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当地政府、县应急 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上报县政 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经县应急指挥部同 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县委宣传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的相关信息,由县委宣传部按照《市委宣传部关于改进 和加强市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办 发〔2003〕46 号)文件要求,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 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保证宣传口径的统一。 3.2.3 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电话(设在县 食品药品监管局;电话:024-8710288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 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 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3.2.4 重大应急准备和预案启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及乡(镇) 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密切 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 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的 实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县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3 报告制度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 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 10 至 2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 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 (5)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工作人员; (6)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7)接诊的医疗机构; (8)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 报告。 3.3.4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有 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 1 小时内向县应急 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 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 10 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5 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事故疾患者 (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 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的估算,需相关单位协助 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发人和 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 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 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 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 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 施。 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 施; 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3.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 一指挥下,协助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评估,按要求落 实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 实施;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 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或配合其他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应急响应 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其对事故进行 调查确认、评估,按要求落实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 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 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以利及时提 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 步扩散的,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适时降低反应级别 或撤销预警。 4.6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 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 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 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 严重的,报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 4.7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 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提出终止应急 响应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县应急指 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在县政 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 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 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 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 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应急处 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撰写调查处理报告,并报送县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归纳、汇总后,总结分 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 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食安委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 发布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由县食品药品监 管局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 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工作。 6.3 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 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各食品安全监管 部门应确保事故的技术鉴定、检测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承担,并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 6.5 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救 援资金;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将 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工 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 急演习演练。 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 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 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 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经济 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