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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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县级以上煤管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 ‎ ‎2、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签字手续,每班在掘时工作面实际消耗火药、雷管数量要有当班班长负责签字。剩余炸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发放点,认真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药。‎ ‎3、放炮员在领取炸药、雷管后要分别存放在工作地点专用炸药、雷管箱内,并加锁。‎ ‎4、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方进行,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实际需要为准,严禁斜插管、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5、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淘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泥封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6、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得放炮通电时,不准将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后,放炮员要立即从放炮器中拔出,拆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不超限时,才准引爆。‎ 每次放炮要认真观察瓦斯公布牌上的数据,只有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才准放炮。当发现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换牌制度 放炮员在连线结束、检查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带班长;带班长接到警戒牌后检查顶班支架构件、工具等设备达到放炮条件时,布置警戒、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将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检查瓦斯、通风、煤尘等符合规定后将放炮牌交予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和带班长下达的放炮命令后,将放炮母线与脚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到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放炮。‎ 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吹哨,至少停五秒钟方可放炮,要做到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后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至少停10分钟,带班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认为无隐患将三牌各归原主,带班长接到命令牌后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放炮撤人执行下列规定:‎ ‎⑴回采工作面不得小于30米;‎ ‎⑵掘进工作面直线距离不得小于75米;拐弯巷道距离不得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 ‎⑶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放炮时,正副巷都要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40间距不大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0、煤巷坚持拉槽、刷帮和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净一次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 ‎11、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未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出净浮煤后在联响瞎炮。‎ ‎(3)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起炮。‎ ‎(4)在距离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处理不完,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处理不完,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12、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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