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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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 ‎1、矿通风科、机电科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使用工作。‎ ‎2、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经过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凡属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维护安装。‎ ‎3、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果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4、下井检查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鉴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修记录。‎ ‎5、运行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斯检查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止。‎ ‎6、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前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和矿长批准。停运期间,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人工立即切断工作面和回风系统的全部电源,等装置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进行相关的作业。‎ ‎7、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与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明确保安全。‎ ‎8、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9、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班机电工汇报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11、对需要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准在瓦斯员监督下,在采掘队班组长、放炮员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风。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总工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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