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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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三篇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三篇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三篇 依法办事观念,在现代社会活动中,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基于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所形成的自觉服从 法律,执行法律的观念。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依法办事规章制 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1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和促进我中心 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文明办有关要求及局《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意见》,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我中心推进依 法行政、依法办事规章制度如下: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2、需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4、审批窗口办公时间、咨询电话; 5、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员的姓名、照片、编号、岗位 职责; 6、监督部门及举报投诉电话。 (2)公开方式: 1、在窗口办公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公 开栏。 2、针对每一项行政职能制作明白卡,无偿提供。 3、开辟行政许可专栏,设立办事指南、群众举报咨询 等栏目。 4、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 5、以公告、通告等形式印发公文。 (3)中心有关科室必须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本制度规 定,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的内容应当 认真核实无误,保证合法、准确、真实、全面。 (4)成立由中心领导、有关科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 成的行政许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公开制度,定期对公 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 (5)对实施的行政许可逐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转变 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6)聘请社会监督员,行风督察员定期召开现场座谈会。 向社会发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对公开情况的意 见和建议,便于社会监督。 (7)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 度》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1、针对群众对中心各科室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 不熟悉的实际问题 ,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被询问的工作 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 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的,首问 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登 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 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4、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 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中心相应科室,让来 访群众能够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 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 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 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廉洁勤政, 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3、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 话,接受办事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 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 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2、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 (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 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 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 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5、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 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程服务制度 1、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 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 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2、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 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 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 结时限,限时办结。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 讲明政策、解释到位,必要时提供书面告知说明。 3、受理人办理的事项不能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当场办理 而需多个科室协理的,由窗口统一受理,根据流转环节进行 内部流转,直至办结窗口出件,一律不允许办件人自行在各 职能科室间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度 1、服务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 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 求事项。 2、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 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 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4、受理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因自身责任,无正 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将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大事项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内容 1、重要会议报告 (1)中心各部门召开的需中心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重大会议精神。 2、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2)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突发事件报告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 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机关事件。 (2)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3)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 件;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4)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5)《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4、外出学习考察:一把手参加县外会议、调训、讲座、 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5、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 参与县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6、重要新闻采访:上级新闻单位到有关科室、部门进 行重要新闻采访。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时间、方式 科室、部门主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中心领导书面 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市局、中心领 导、主管部门报告,4 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 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市局报告。 报告的方式:一般必须先向主管领导和中心领导报告,然后 由办公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三)责任追究 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灾情、疫情、重大伤亡事故、突 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故责 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 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查处。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2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 亲属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政 治领域中的影响尤为显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一 段时期内未能建立起回避制度,这给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少消 极影响。为此,通过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努力消除亲属聚 集所产生的弊端,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内部管理,促进公务员 队伍的廉政建设,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具有重大意义。 1.实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 在我国,人们历来重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的亲朋关系, 这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 特点就是十分重视家庭、亲属关系。从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 到天下一家的信念,都可看出这些血缘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 中的重大影响。今天它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淡 化,因此,实行以限制血缘关系为主的回避制度,对于消除 其在政治、社会活动中的消极影响,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 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2.实行回避制度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适 应 现代人事管理旨在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每 个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和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 亲属聚集则容易出现以某种亲属关系为主的形形色色的小 团体,这些亲属派系之间,常常会在涉及个人利益问题上产 生矛盾,破坏部门内部的整体协调,使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 工作上互相牵制和干扰,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取得好 的工作效果。为此,应通过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限 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净化内部的人 际关系,避免各种亲属关系的影响,严格遵循内部的各项规 章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此外,回避制度的建立, 可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现代管理创造条件,并 切实做到选贤任能、量才录用。 3.实行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 施 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要搞好廉政 建设,就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国家 公务人员的行为,保证其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回避 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保证 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我 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针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而建立 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有关亲属回避的规定,再加上 某些制度的缺陷,亲属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聚集的现象较 为突出,严重干扰着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种裙带关 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较为盛行。在一些公务上,受各种关 系的干扰,不能秉公办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了国 家行政机关的威信,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败坏了 社会风气,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回避制度的确 立可以消除或减少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弊端,避免和减少各种 不正之风,为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执行公务创造条件。 依法办事规章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提高执法 人员的依法行政、办事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促进依法行政、办事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商务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二级机构根据工作情况认真执 行依法行政、办事规章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办事工 作。 第四条 汝州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依 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系统中层以上干部。 第六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学法 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第七条 分管领导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分管科室的学法 用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商务领域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 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 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 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 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 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原则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 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 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 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 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 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 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二条 有审批事项的科室及二级机构应根据审批事 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 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 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科室及二级 机构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 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系统改革、发 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 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 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 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 报箱,同时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汝州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 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 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 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 突出、注重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对执行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新闻媒体、现场咨询和互联网等;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系统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专项 培训; (四)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系统的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认 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系统范围 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 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 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实 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 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 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用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 对经过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 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再次考 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持证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 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各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 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 消除影响。 第三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 事求事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的原则。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给行 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并给予国家经济赔偿的; (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因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败诉 的。 第三十四条 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对执法过错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 改、取消评先的处理。 (二)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构成严重违纪的,按有关规 定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依法行政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八章 行政处罚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处罚权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款,适应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 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行政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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