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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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为了加强我矿井下放炮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全矿放炮员及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定,安全、生产、通 风、技术等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3、本制度凡提出火药一词是炸药和雷管的统称。 4、本规定是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的,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 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火药的规定 1、在井下所有地点放炮时,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 煤矿许用电雷管,我矿暂只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2、不同厂家所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炸药,并必须交回火药库。 三、放炮员的条件和要求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具有两年以上的采掘工龄,责任心强的专职放炮员 担任,放炮员必须学习本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并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 证书,方可从事放炮工作。 2、放炮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其放炮合格证,并必须依照本规定和工作面 作业规程中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四、火药领退、运送和保管 1、炸药只准由取得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和专门运送人员领取和运送,但电 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接触火药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 纤衣服。 2、电雷管发放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 成短路。严禁发放不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电雷管发放前必须清点数目。 3、由火药库向工作面运送火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炸药和电雷管应分别装在不同容器内,如果装在同一容器时,火药容器必 须有牢固的隔板,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②放炮员领到火药后,应直接运送到工作面,严禁中途逗留。放炮员在运送 过程中,严禁同其他人同乘运输器运行。 4、火药运送结束后,放炮员应将剩余炸药放在炸药箱内,但剩余的电雷管 必须全部交回矿井火药库,凭本班放炮手册办理退库手续。 五、放炮工具的规定 1、放炮员下井工作时,必须将放炮工具准备齐全。如放炮器及其钥匙、放 炮母线、口哨和装配引药用的竹、木棍以及瓦斯检测仪等。 2、放炮母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必须绝缘皮绝缘良好的、电阻小的同一材质的双线,且具有良好的柔软性, 严禁用道轨、金属管子、水或大地当作回路,也不得用雷管脚线代替。 ②接头不宜过多,每个接头要刮净锈垢接牢(或用锡焊牢固)并包裹绝缘层, 母线外皮破损必须及时用绝缘物质包扎。 3、放炮母线必须定期作电阻试验和绝缘检查。 4、放炮员所携带的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岩巷或半煤岩巷放 炮不得少于 100 米,在煤巷放炮不得少于 75 米,在长壁煤采工作面不得少于 30 米。 5、井下放炮员必须使用防爆型隔爆器,严禁使用其他电源放炮,放炮器和 钥匙(或把手)为放炮员专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留在井下。 6、下井前,放炮员必须对放炮器进行检查,并和放炮母线进行导电检查。 有故障的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禁止带入井,严禁在井下打开放炮器或进行导电检查、 有故障的放炮器必须交给修理室检修。 六、装置引药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装配引药可由放炮员和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采煤工、班 组长进行,掘进工作面装配引药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 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 作地点附近,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所需要的数量为 限。 3、从成束的电雷管的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开 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的单 个电雷管必须将脚线末端扭结。 4、装置引线时,必须防止电雷管振动或冲击以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 缘层。 5、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可用一根比雷管直径稍粗的竹、木棍在 药卷的一头将封口打开,用手将该头放松,然后把雷管放进去封好,不得用电雷 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6、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用电雷管插在中部或捆在药卷上,每 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电雷管。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且两根脚 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七、装药、封孔规定 1、采煤工作面装药由放炮员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采煤工、班组长 进行,掘进工作面装药必须由放炮员一人进行,其它人员可协助充填炮土。 2、装药前,必须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 轻轻推入,引药最后正向装入,使药卷彼此首尾密接,但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 外面必须用封泥封满。装药后,电雷管脚线必须悬空,并扭结成短路,严禁与运 输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3、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 0.6 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 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批准,可以小于 0.6 米,但炮 泥必须封满。 ②炮眼深度为 0.6 米~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③炮眼深度超 1 米时,或使用割煤机掏槽的炮眼,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5 米。 ④炮眼深度超过 2.5 米时,封泥长度不小于 1 米。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严,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 米,浅 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 0.3 米。 ⑥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5 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0.3 米,浅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和封泥 长度都不得小于 0.3 米。 八、炮线悬挂的规定 1、电雷管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部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紧并悬挂,不得同道轨、金属管、钢丝绳、 链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 炮母线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 0.3 米以上的距离。 3、井下放炮时:放炮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 回答,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多头巷道掘进放炮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 发生误结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九、装药放炮的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①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有损坏,或留有伞檐时; ②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 20 米内,风流 中沼气浓度达到 1%时; ③放炮地点 20 米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 以上时;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时; ⑤主扇停止运转或局扇运转不正常,风筒断裂或风量达不到要求时; ⑥未装水泡泥、无封泥或封泥不符合规定时; ⑦放炮前机器、工具、电缆、液压支架未做可靠的保护时; ⑧未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标示警戒时; ⑨ 人员未撤到安全警戒线外时; 2、严禁放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反向爆破,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 20 米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3、在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必须全部一次起爆,炮响后,必须等 15 分钟, 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在回采工作面中,可以采用分组装,但一 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分组起爆间隔时间至少等五分钟,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 行下组装药连线工作,如需挂梁、维修和验炮时,必须在炮响后至少等 15 分钟, 等炮烟吹散后进行。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个以上的放炮器同时放炮。 十、放炮操作规定 1、井下放炮时,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相互监 督制约,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现场。 2、在采煤工作面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的班组长和采煤工协助放炮员进行,且需持证上岗。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 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在掘进工作面,脚线与脚线,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 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3、放炮前和未连接母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检查可能进入放炮地点 的所有道路上的人、绳、牌标警戒完成情况,然后向放炮员下达连接母线和放炮 命令,放炮员只有在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方可放炮。放炮后,只有在工作 面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4、除专职放炮员放炮外,任何人无权干扰放炮员正常进行工作。 5、放炮时,放炮员和警戒员的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岩巷或半煤岩巷不小于 100 米,煤巷不小于 75 米,巷道有拐弯拐弯处距工 作面超过 30 米时,掩护地点可在拐弯后不小于 20 米的地方,长壁回采工作面不 小于 30 米。 6、放炮警号的规定: 在放炮母线联接脚线前,放炮员要发出撤人警号----长声,放炮员必须最后 离开工作面,当母线接入发爆器接线柱后,方可通电放炮。 7、放炮前后,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并填入“一炮三检”记 录本、牌内。 8、通电放炮不响后,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 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 5 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 至少等 15 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9、放炮期间,如需挂梁处理顶板等,必须由班组长、放炮员、安全员同时 进入工作面,待处理完毕后,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工作面并检查炮区情况,方可 恢复放炮工作。 1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当班不能放完时,当班放炮员 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十一、瞎炮的处理规定 1、放炮结束,放炮员和班组长要检查放炮效果,发现并处理瞎炮和残爆。 2、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只准由放炮员、安全 员参加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 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3、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接不良造成瞎炮,可以直接连线放炮 ②在距瞎炮至少 0.3 米外另打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原放置的引药或引药中拉出来电雷管,严禁将炮 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处理瞎炮前,必须将瞎炮电雷管脚线作好标记,放炮后要详细检查爆落的煤 矸,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处理与瞎炮无关的工作。 十二、检查工作 1、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放炮员必须检查工作地点和遗 留下的炸药、雷管清点放炮工具,避免损坏,同时将本班的火药 领取消耗情况,填入手册,并经班组长签字认可。 2、剩余的炸药可放入工作面火药箱加锁或退库,但剩余的 电雷管必须退库,严禁留在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放炮员必须办理 退库手续,将本班火药领取、消耗、剩余等情况与火药库发放人 员交接清楚,并经火药发放人员签字后方可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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