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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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工程质量,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作业人员入井时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三条 凡在**煤矿进行采掘作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还必须遵守**煤矿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 第四条 每个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建立验收台账、记录齐全,对当班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全员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建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填绘施工图及地质素描图,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生产技术科。‎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召开班前会,建立会议记录,班前会由队长、安检员、质量验收员组织召开。‎ 第八条 施工作业场所要有清晰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各种图板。‎ 掘进:巷道平面布置图、避灾路线图、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断面截割轨迹图、正规循环作业图表等;采煤:工作面支护示意图、设备布置图、监测通信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等;各种图板必须齐全,缺少一张罚款100元。‎ 第九条 严禁酒后上岗,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300元,分管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当事人罚款300元,分管责任人50元,物料运输设备严禁乘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科及有关科室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并要求施工停止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执行,恢复作业时必须经有关科室验收同意。‎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特殊工种经国家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施工进度,如实上报,不得拖延或故意不报,下班升井后由当班带班队长(班长)在调度台账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制定的生产计划施工,对每月制定的井巷工程施工计划要按期完成,否则按施工合同进行处罚。‎ 二、施工前的准备 第一条 主要单位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由生产技术科提出设计方案,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进行方案会审后进行设计、施工;零星工程由总工程师确认,方案由生产技术科 向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下发施工通知单、施工图纸及相关基础资料,施工通知单必须有矿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条 严格落实“一工程一措施”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下发施工队贯彻执行,并报生产技术科及相关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中进行贯彻学习,并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及考核记录。‎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开工报告,做好施工前的设备材料和人员的准备工作,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审核,相关矿领导批准后,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施工。‎ 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过期不复审的,罚款200元。初采前要有初采、初放、防灭火安全措施,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的要有专项措施,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条 开工前,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向生产技术科提出复测申请,经复测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测量主管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复测,每次复测间距不得大于100m,导线必须传递到工作面,特殊工程随时复测,并将巷道导线位置标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标定。‎ 第五条 工程施工前,若对施工图纸有疑问,施工队技术人员应及时与生产技术科联系,不得擅作决定或改变施工参数。‎ 第六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人员花名册及持证情况报矿安检科 审查、备案。新职工到矿后,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及劳动技能培训,并将培训合格情况报安检科,不经培训就安排上班的,罚当事人100元;分管责任人50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未培训安排上岗的罚款当事人1000元,分管责任人100元,不随身携带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或停工时必须和生产技术科及调度室联系,采取安全措施,经相关科室现场检查验收方可执行,否则一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要落到实处,资料齐全,发现一次未落到实处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 工作面要有健全的变化管理制度,记录、台账齐全,否则罚款200元/次。‎ 三、采煤作业管理 第一条 采煤队必须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内容符合规定,并有详细记录,未组织召开班前会罚当事人100元/次,罚分管责任50元/次。‎ 第二条 无措施(规程)或者措施(规程)没有审批擅自施工的,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没有贯彻学习或者虽经学习但无签名及考核记录,罚款50元/人次。‎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三直二平、两畅通”,不得留顶、底煤,割煤不得出现伞沿或台阶,否则罚款50元。‎ 第四条 ‎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初撑力≥90KN,应穿柱鞋,不得钻底,必须用防倒钢丝绳连锁,否则罚款50元/处。‎ 第五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长度不低于20m,保证支柱完整,无断梁折柱,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不得出现漏液、卸载、外观缺损等现象,否则罚款50元/根。‎ 第七条 回采工作面ZY6600/18/37液压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4Mpa,工作阻力必须达到6600KN,不得出现不接顶、仰角俯角过大、咬架、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间隙大及零部件跑、冒、滴、漏等现象或初撑力不足,否则罚款50元/架,采煤工作面造成支架压死,罚款500元/架。‎ 第八条 工作面输送机挡煤板和刮板、螺栓齐全完好,底链不得拉回头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转载点喷雾必须完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条 工作面上、下隅角导、挡风帘必须吊挂平整,不得随意拆除或吊挂不整、破损,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液压支架、超前支护单体支柱编号管理,牌号清晰,否则罚款50元/架。‎ 第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无特殊情况严禁留顶、底煤开采,支架前不得有浮煤堆积,否则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巷道及硐室清洁整齐,无淤泥、积水,物料码放整齐,有标志牌,管路、设备无积尘,如不符合要求罚款50—500元。‎ 第十四条 工作面现场支护材料有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不应超期使用,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十五条 工作面泵站系统压力不低于30 MPa,泵站压力每低于1 MPa的,罚款100元,乳化液浓度在3-5%范围内,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 工作面各转载点有喷雾灭尘装置,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等场所配齐消防设施,否则罚款100元/处。‎ 四、掘进作业管理 第一条 掘进队必须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内容和程序符合规定,并有会议记录及录音资料,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次。‎ 第二条 无措施或者措施没有审批擅自施工的,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没有贯彻学习或者虽经学习但无签名及考核记录,罚款50元/人次。‎ 第三条 巷道掘进前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措施。无故不进行钻探或钻孔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钻场间距超过设计要求罚款1000元,分管责任人300元;钻探资料必须及时报生产科,无故拖延不报,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 ‎ ‎ 掘进面如遇巷道有淋水或低洼处必须及时施工临时水窝排水,工作面供水、压风、排水管路必须保证距迎头20m以内,否则一趟一处罚款500元,停工整改。‎ 第五条 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永久水泵一台并有一台备用,每次探眼施工时,正前施工临时水窝设泵,将钻探施工水及时排出,严禁水流入巷道,否则罚款100—500元并停止施工探眼。‎ 第六条 管路吊挂锚杆、管钩、电缆钩必须按设计施工,间距均匀,误差不得大于10%,管路平直、起伏平稳,每一管路必须在管钩内,否则罚款100元/处,整条巷道不符合设计要求达到10%时,不予结算安装工程。‎ 第七条 擅自改变施工参数或者不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责令其返工,并根据情节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整改后达到设计要求的,罚款500元;整改后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罚款200—1000元;整改后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永久缺陷的,罚款1000-2000元,该段巷道不予验收结算。‎ 第八条 中腰线放设不及时造成施工偏移,要求整改返工,并按质量责任事故处理,不按中腰线施工,责令返工整改,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偏离中腰线超过500mm,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九条 掘进期间激光未打开,造成施工偏移,要求整改返工,并按质量责任事故处理,罚款500元,无中线掘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第十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单位必须当天将调查报告送生产技术科,并积极配合生产技术科 进行调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对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十一条 施工地点无施工牌板,或施工牌板不符合要求及现场实际的,罚施工单位200元/处,并要求限期改正;牌板损坏不及时更换的,罚款200元/处。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处罚制度和现场的安全标识、施工牌板、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齐全,每缺少一项罚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 巷道断面尺寸超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允许误差范围视为超、欠挖,根据超挖量,超挖100-200mm,罚款300元,超挖200mm以上,罚款500-1000元;若两侧同时超、欠挖或一侧连续超挖长度达10m以上,加倍处罚。砌碹或者喷浆巷道,超挖部分必须全部浇注或者喷射混凝土;支架支护巷道,超挖部分必须用木材刹紧背实;各类巷道严禁欠挖。‎ 第十三条 巷道底板硬化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地坪、水沟必须保证流水坡度,否则返工处理并罚款100—500元。 ‎ 第十四条 炮掘巷道推广光面爆破技术,确保巷道成形,光面爆破标准:‎ ‎(1)岩面均匀留下50%以上的周边眼痕,软岩巷道周边符合设计轮廓;‎ ‎(2)不准欠挖,局部超挖尺寸不得大于100mm,罚款200元;‎ ‎(3)岩面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炮眼间距、装药结构、装药方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月验收达不到光面爆破要求的,工程质量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装药结构采用正向装药,炮眼内保留一段空气柱用炮泥进行封孔,封孔长度符合规程要求,无炮泥或炮泥不合格,罚款100—1000元。‎ 第十六条 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并按规程要求设置警戒,否则罚当事人500元,分管责任人200元。‎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和设计要求进行打眼、装药、起爆,否则罚当事人500元,分管责任人200元。‎ 五、支护管理 第一条 锚杆、锚索、钢材、金属网、锚固剂以及砂子、水泥、石子等支护材料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并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将检验报告报送生产技术科存档,方可使用,未经生产技术科验收私自使用,要求停止施工并罚款200—2000元。‎ 第二条 锚杆施工严格按照《锚杆施工质量及技术要求》作业,施工锚杆的钻杆有效长度(含钻头)超过1500mm、发现钻柄进入钻孔内的,立即停止该工作面的一切施工并处5000元罚款;钻孔深度不得超过1500mm,超过1500mm部分,每100mm罚款500元。‎ 第三条 原材料在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在继续使用者,罚施工单位500—2000元,并要求对使用该种材料的工程全部返工,否则工程不予结算。‎ 第四条 掘进巷道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数量,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并罚当事人1000元,分管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时另行处理。‎ 第五条 钢棚间距、锚杆间排距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必须进行补架或补打,并对每副钢棚罚款200元,每根锚杆罚款50元。‎ 第六条 使用锚杆支护,必须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拉拔力试验,并做好记录,不按规定做拉拔力试验的,每批次罚款200元。‎ 第七条 每发现1根锚固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锚杆或锚索,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补打,连续有3根锚杆失效罚当班作业人员每人5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质量检查员100元,队长200元。‎ 第八条 锚杆或锚索的间排距超过设计误差值,外露长度超过标准规定,角度不垂直巷道轮廓线,每根(每处)罚50元;‎ 第九条 锚杆或锚索必须按照规定注够锚固剂,每发现一次锚固剂用量不够,罚款200—1000元并重新补打。‎ 第十条 锚杆、锚索、网片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长度,直径,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单位罚款200—2000元,已施工完毕的按实际使用规格尺寸结算,造成责任事故的,不予结算。‎ 第十一条 网片链接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锚网支护巷道顶板每掘100m安设一组顶板离层观测仪,否则罚款200—1000元。‎ 第十三条 架棚巷道架设符合要求,不得出现无柱窝现象,否则罚款100元/架。‎ 第十四条 ‎ 巷道高度、宽度、柱窝深度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均不得超过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罚款200—2000元。‎ 第十五条 巷道支架不得出现前倾后仰,迈步、立肩现象,否则罚款200元/架。‎ 六、一通三防管理 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1.施工负责人、班组长对作业现场通风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全面检查和处理,罚款500元,作业人员在未检查之前进入工作地点冒险作业者,罚款300元。‎ ‎2.废弃或暂时不用的巷道,应按照规定及时封闭或者设置栅栏,并悬挂醒目的警示牌,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单位200元~500元。‎ ‎3.串联通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 4.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罚款500元。‎ ‎5.矿井外部漏风率不满足要求的,罚款100元。‎ ‎6.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200元。‎ ‎7.巷道贯通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罚款500元。‎ ‎8.测风员不及时测定风量或漏测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 局部通风管理 ‎1.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可自动切换,现场有试验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局部通风机要有专人挂牌管理,无专人挂牌管理,无试验记录,罚责任单位100元/台次。‎ ‎2.局部通风机安装未执行审批制度,罚款200元。‎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罚款500元。‎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允许串联通风的情况下除外),局部通风机及开关位置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不准出现循环风,全风压风量必须大于吸风量,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米,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5.未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随意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罚款500元。‎ ‎6.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工作面人员私自将风筒落地、摘除、捆扎的,罚款100元。‎ ‎7.风筒吊挂实现两靠一直即靠顶、靠帮、平直,逢环必挂,不漏风,未按规定悬挂整齐,拐死弯、接头处漏风、有破洞者,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8.未按要求搭接风筒,每发现一处, 罚款50元。‎ ‎9.风筒拐弯处设置拐弯骨架风筒,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10.备用的风筒必须码放整齐,每发现一处乱堆、乱放,罚款50元。‎ ‎11.各个岩巷掘进工作面、通风行人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15m/s,煤巷掘进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0.25m/s,否则视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款500元。‎ 第三条 瓦斯管理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瓦斯巡回检查线路及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进行瓦斯检查,发现空班漏检、假检、虚报虚填数据、脱岗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2.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或定期汇报制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出现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和接到通知未及时处理,罚款500元。‎ ‎4.启封密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未制定安全措施、未经批准私自启封的,罚款500元。‎ ‎5.瓦斯检查做到瓦斯检查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否则,罚款200元;瓦斯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批,日报表未经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的,罚款50元。‎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未检查瓦斯的,罚款200元。‎ ‎7.按瓦斯检查布置计划及时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未设置的罚款50元。‎ ‎8.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停风地点栅栏外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总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栅栏、硐室每班检查一次。每月必须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瓦斯检查点数量不足的,没有按要求设置的,每缺一处罚款200元。‎ ‎9.瓦斯检查员未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10.按规定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罚款500元。‎ ‎11.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未按规定交接班罚当班瓦检员50元。‎ ‎12. 瓦检员要维护好瓦检仪,保证使用正常,发现仪器故障,必须及时更换,否则罚款100元。‎ ‎ 第四条 通风设施管理 ‎1.对故意损坏临时通风设施的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故意拆除或损坏风门连锁装置(如滑轮、钢丝绳)的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3.对故意损坏或拆除隔爆水棚、净化水幕的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对敞开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5.发现碰撞风门及墙体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罚款。‎ ‎6.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不予验收结算,并对施工单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7.对故意损坏或拆除井下各种指示牌板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 ‎8.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变动或拆除井下通风设施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300元的罚款。‎ ‎9.通风设施未按期交工的,每拖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10. 施工通风设施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出现施工材料堆放混乱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 ‎ 第五条 综合防尘 ‎1.施工巷道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配备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罚施工单位100元,并按期整改。‎ ‎2.井下各运输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防尘设施应设而未设的或使用不正常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作业地点的煤尘厚度达2mm、连续长度5m以上的,罚款50元。‎ ‎4.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 第六条 防灭火 ‎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的,罚款500元。‎ ‎2.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 ‎3.硐室、巷道内不准存放汽油、柴油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性油脂,用过的棉纱、布头、塑料袋等乱扔乱放,将废油、剩油泼洒在巷道或硐室内的,罚款100元。‎ ‎4.所有消防器材、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工作,损坏、丢失或擅自挪用的,罚款500元。‎ 七、文明生产管理 第一条 道内淤泥(积水)及时清理干净,有淋水地段,必须设置排水泵,施工临时水窝,及时排水,如果造成淤泥(积水)长度超过3m,深度超过0.1m,每处罚施工单位100元。长度每增加1米,加罚100元;深度每增加0.1米,加罚100元。不按要求设置水窝,设泵排水的,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限期之内未整改完毕的,罚款1000元。‎ 第二条 皮带下的浮煤(矸)每班安排人员清理干净,杜绝长期堆积,机头、机尾的浮煤(矸)清理不干净,每处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第三条 各种支护材料码放整齐,挂牌管理、金属网片、锚杆等乱扔的,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条 电缆、管路必须吊挂整齐,缆线、管路吊挂不整齐或落在地上,每处罚款200元。‎ 第五条 喷浆后必须将风筒、管路、缆线上的回弹料清理干净,不清理,每处罚款200元。 ‎ 第六条 各种管理图、牌板必须保持清洁、完好,牌板不干净,表面有污点或其它赃物,每处罚款50元,破损牌板,按照牌板的大小,每处罚施工单位50元~200元。‎ 第七条 水沟里的淤泥经常清理,确保水沟畅通,造成水沟堵塞,巷道中形成积水,每处罚施工单位50元。‎ 第八条 严禁用皮带、刮板向外拉水,否则罚款200元/次。‎ 第九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输送到主皮带,否则罚款1000元/次。‎ 八、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设计标准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国家煤矿质量标准化验收。 ‎ 第二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队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日常检查验收的情况,认真填写《施工质量自检记录》,并保存完整。‎ 第三条 验收资料管理参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评级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施工单位对每批次进场的锚网支护的质量负责,收集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及时上报生产技术科备案,生产技术科对每批次进场的支护材料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所打注的锚杆(索)必须现场进行抗拉拔试验,并做好自检记录。‎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做好施工质量及安全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所用的原材料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合格,并要对锚杆(索)抗拉拔力进行现场抽查,确保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材料,一经发现,严格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加强对巷道施工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管理,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在巷道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及整改。‎ 第七条 每月20日前,施工单位根据当月已完工程量,上报工程验收申请及有关工程资料,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各科室、施工单位,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09—94)及《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进行进度、质量验收评定;逾期不报者,当月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当月验收工程,必须是管路到位、电缆钩整齐、排水系统完好、底板硬化、补强锚索全部合格的工程,否则,以最少项目组织验收,同时文明施工达标,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煤矿的有关规定,于每月25日前,将结算资料报各科室签字,逾期不报者,当月不予结算。‎ 第九条 验收前,各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放好中腰线。锚喷巷道验收时必须有能够检查喷层厚度的验收孔,应准备好钻眼机具,确保验收范围内能够随时打眼,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条 验收工程下发整改通知单,存在问题未整改不予验收结算。‎ 第十一条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结算。‎ 九、考核与执行 第一条 **‎ 煤矿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多次提出不整改者,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具罚款通知单,经被处罚者和其单位领导签字。拒不签字者在罚款单上填写送达时间、地点和被送达人。每月25日前将罚款通知单汇总交安检科,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条 每月月末由矿领导根据采掘接续状况和施工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下月井巷工程生产计划,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工程量施工,不得拖欠,无故完不成任务,按所欠工程量的5%处罚。‎ 第四条 无故完不成当月作业计划的,每拖欠一米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五条 无故连续五天或五天以上完不成作业计划的,除罚款外,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队长及相关负责人召开分析会议,并采取相应措施,弥补所欠任务。‎ 第六条 如两个月还未完成生产作业计划的,要求施工单位所属公司更换项目经理、施工队伍,否则,按合同签订内容要约终止合同。‎ 十、附则 第一条 被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如有异议,必须在24小时内到处罚科室申请复议,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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