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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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52条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⑴、 《固废法》有关规定 ⑵、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⑶、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⑴、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⑵、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⑴、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⑵、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⑶、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