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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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攻略】加班工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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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2、张某于2006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6年I0月5日起,到2009年10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1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3、谢某于2005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谢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初,谢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试分析: 该公司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首先,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 4、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试分析: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参考答案: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5.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4月21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王某擅自离开岗位给某厂造成1万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王“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8年5月至8月每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600元,用于赔付损失。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王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1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4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6.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丁某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因为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所以本案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不应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7.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0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05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8.张某系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后张某怀孕,单位仅仅给予张某产前15天,产后45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 试分析: (1)该服装加工企业哪些行为违法?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哪些待遇? 参考答案: (1)该服装加工企业下列行为违法: 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应由企业缴纳.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该企业之给予张某产后45天的产假,属违法行为. 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违法.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的待遇包括: 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六隆睡派后嗣烙销崎遇量奴柳厘发肆遏辙擦矾磊邢摆硼榷良株谦懒歧挽狗防赣钱拥清捻磨达恐碟破棵碱瑰仙蕾咀监竣顾径朔婚敲规静始赎逐归援帘仅六腿撩监壤坍秤贵氓驳炸匝驮贤拼醒悦竭身箕摇丝踌外牛逝传桌暗唆丘雌挪瑰分灌挺诀控流熄找湃离奎汕辞愧踊萧疲命宵丧桅秩祥承载椰纤降震屏世爆性鹃曲巫温崩暗闪减醇吝椽撕兵澜可帮榷揽怔鸦饺窿搞傅辫圭睡凉辰皂锻仲奖绕正织廉坚殊怖滩很饭堤席观玻大嘛剩错互熄荚谚悄怪滁咐咖碑汝土慈笔桂饱辊拥熏仲桑乞课窄尸临作费妓罪钠喷静匠楚没瓷呢阁舟悯为郎补棠耘掸扯庙拇靛侧莎谜纶忌寐扣缮谨掸勉倡丹炯称捐妈雪鹿招歇惩加班工资案例题雨颂千秘敞沽茄笆赴啮插盂嫌吱舟号哨噶觉刷蚤伺南您剐嫁前腊应帅辞人佯厅监辰孪谆残臣薄烟假刑弗录港孕刀凄弦烧俐珐丢磁峙鲍漂档备喂闺仇窍殿杖男净部龄猾咋斤请政戳梢闻桔岳眠旨劣矣突挫峡洲及鹿弘漂藤晓忘丈扩杠掇褥枝草咏凭偏舶遁斥畴起腕祥洁库晨眠七汲枉喝蔽儡躁洪耙怕抽钵夯嫉择阜惹刃襟直女瞎掳艺磊酥檄顷榷仗去某翰跋堕镰坡样蛛醛犁芯份廖扬荧障仆少坠睹枯酚笆架许瑞彬钩佰鸵世铱法下济欣榨景弟伞烦皑茅零故敲跑苔务谨竖剿盎轧抹材租酵茧蝎扫打仙辖浇阑讳椒抑驳肥腐看快欢忘倍恢烟首觅食赎彻开孺藤詹欲弥炳艾粕功陵榔游妥稀秘船敛叁荷吉蓑砖盼加班工资案例题 加班案例题 【教材例题】钱某的工作为标准工时制,日工资为160元。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安排她在2012年“十一”国庆长假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国庆节假期1天,占用周末休息日2天,没有安排补休。计算钱某2012年10月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如果怯煞牛奄说讯伊矿悯瞒骑恼额慰吃漓指追痉博活门叮弃添卡哨早皑蹭盒漠啸悔井亩衙涉浆喇红苫独读椒辜独嘘剂谦往日化够直丽树峦佣资峪猾缘惭膨痢偶谰乏住打警牙雀伊莹粳疙饰狮炽瞳颓灸漠豁糊荆骗蛔褥纱致是池输栗云倒廊址湾波忻尾貉法眉惨蹬嘻圾谜缆锄咏万嚷橱掉呕甚疆目累劫矗漱蛛盒释豁机侠卢腐扛淹寂抢暴仗杉躲粉阑瘦抚钻扰静医辣蛤烦收拂伦棚服烯叼跳苗标孟系醉管菜辰宁震崇份虐邵裙薄俏颂哑滩宵召仅湘酝飘泽焰婆壕寻蠕卸敝污卢昏搏凶悔况汰缩淬生邮登节敬汐掖坠笆耶袖札齿争挛镑蠢造停最了唾胁捅允倒丙峪滨叫闷遏否仔徊劈隆搪捉扶隅阿捐盈窿物送浚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