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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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2

‎ ‎ ‎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暂行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使用空调、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实行准入制度,由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登记备案。‎ 第八条 为节约用电,合理使用空调。夏季日最高气温连续三天超过30℃,冬季日最低气温连续三天低于0℃,学生宿舍方可24小时供电,在24小时供电期间要按时熄灯(夏季:23:00,冬季:22:30)。注意对空调的维护,有异常迅速报修,不得私自打开壳或者拆卸空调机件;雷雨天气应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电源插座为空调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落实空调使用管理责任制,谁安装、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负责。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宿舍在值班室申报维修;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完成维修。‎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1、各系(院)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 ‎ ‎2 ‎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系(院)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管会干部、寝室长共同管理,学工处、保卫处、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3、 各楼宿舍管理员、各系(院)各年级宿管会干部、寝室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辅导员;保卫处、学工处、系(院)应根据宿管会干部、寝室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四、七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六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3、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凡违规使用电器者,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 ‎5、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部门和管理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并由各系(院)代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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