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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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 ‎ ‎  (一) 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调解。‎ ‎  (二) 调解后,所达成协议双方必须自觉严格履行。‎ ‎  (三) 对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四) 调解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聘用合同、学校规章制度框架内进行……‎ ‎  调解范围:‎ ‎  (一)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  (二)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  (三)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调解程序:‎ ‎  (一)当事人向工会调委会申请调解,应当提交申诉书,调委会收到申诉书后,由调委会机构负责审查,并在三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应当作出说明。‎ ‎  (二)‎ ‎ 调委会受理劳动争议事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在调查中当事人和有关方面应如实提供材料积极予以协助,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  (三) 对于事实清楚,容易解决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由工会调委会指定一名调解员通过电话或派调解员调查,掌握争议的事实,并马上提出调解意见促成双方和解或通知当事人与行政领导当面协商解决。对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由调委会上报上级工会、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  (四) 调解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要制作调解意见书,并说明情况,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调委会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由调委会主任及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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