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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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建立务工人员档案,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住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 第五条 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第六条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 第七条 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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