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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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及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及考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安全内务管理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章道路、车辆运输管理 第六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七章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 第八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九章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安全管理 第十章防汛管理 第十一章消防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作业管理 第十三章综合管理 第十四章协调管理 第十五章安全文明施工考评 附表 :《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评分表》 第一章说明 1、为规范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 作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标准和考核管理办 法。 2、本规定中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为公司管理标准,各参建单位必须严 格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1、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牵头组建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主任有业主单位负责人担 任, 成员包括各参建单位负责人。 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安委会的统一 领导,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在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的监督、检查、 指导和管理, 并全面遵守安委会、 业主和监理单位制定的和各项安健 环管理规定及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不得无故拖延、 应付和拒不 执行。 2、施工作业中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安委会安监人员 有权制止并可根据其性质予以经济处罚,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 作业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由安委会研究处理。 3、发现事故苗头、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隐瞒、推诿、回避。由此发生事故的,应承担事故责任。 4、施工作业面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拒不执行监理工程 师和安委会安检人员停工指令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由此而发 生事故的, 除按照合同规定处罚外, 处以 10000~50000元罚款, 并追 究施工单位责任。 5、业主安监部门对工地范围内存在的各类安健环隐患和管理漏洞以 书面整改通知形式下达, 整改单位如有异议则应在通知下达三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安委会申诉, 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或研究后予以认定 和批复。 6 对于未按通知要求整改(包括安委会重新认定须整改的)单位处置 如下: 6.1 整改到期限时,未书面向监理和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的,每延 迟一天罚款 200 元; 6.2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或未达整改要求的按已颁发相关条款给予经济 处罚,并允许在限期内再次整改; 6.3 在规定的再次整改期限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即责令其停工 整改; 6.4 工程承包商如对停工整改项目仍不加强管理力度,安委会有权建 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工程承包商负责。 7 施工区内,凡经监理认定的安全隐患、事故苗头,自书面通知下达 之日起,三日内必须无条件执行。 否则, 每延迟一天, 罚款 10000 元; 十天后, 由业主、 监理强制实施, 费用由被整改方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8 施工作业面使用的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经监理和业主安检人员认 定后,必须立即整改,五天内整改完毕,每延迟一天,处以 500 元罚 款;拒不整改的,监理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 9 危险地段作业,必须将《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在施工前 5 天送监理 单位审批,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10 未报施工方案(含安全施工措施)不许开工,擅自开工者,责令 立即停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000 元 ~10000 元;情节严重的,由 安委会研究从重处罚。 11 各施工单位一旦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必须在 2 小时内报监理和业 主。每月 24 日前,必须将当月安全工作月报上报监理和业主。 12 交通肇事、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超时不报视为隐瞒不报,处以 罚款 10000 元 ~100000元。安全月报表迟报一天,处以罚款 200 元, 跨月迟报处以罚款 1000 元;跨两月迟报,建议撤换该单位安全部门 负责人。 13 凡涉及事故、重大未遂或严重违章行为,必须有书面调查报告和 书面处理决定。 14 对发生安健环事故的责任单位按以下条款处罚: 14.1 根据事故类别和责任大小,重伤事故处以罚款 20000~50000 元 / 人; 14.2 根据事故类别和责任大小,死亡事故处以罚款 100000~200000 元 /人。如本款与合同中相关条款不符,以合同为准; 14.3 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失大小, 重大设备事故、 一般火灾事故处以罚 款 50000~100000元(有人身伤亡的按 14.1、14.2 款并处); 14.4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 处以罚款 10000~100000元。 14.5 因废料、废气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 10000~100000元的罚款。 15 对未经批准在工地范围内擅自进行清杂焚烧的单位,每次处以罚 款 5000~10000 元。如造成事故,则另按相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人 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16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违背安全、健康、环境的其它行为、事件、事 故,由安委会研究处罚。 第三章安全内务管理 业主安检人员针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除提出 整改要求外,并依据以下条款予以经济处罚。 1 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业主安全目标,制定本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和计划,并对安全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 1.1 每年年初,未制定本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或计划的,各处以 500 元 的罚款; 1.2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并体现在 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处以 200~500元的罚款; 2 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 法令、 法规、规程、制度。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工作范围,及时完善本单位 内部必需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 对未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和台帐的单位,每缺一项,处以 200 元的罚款。具体制度、台帐目 录参见《 3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 安全职责,并与各部门(对、工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3.1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极不完善的,处以 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2 未签订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处以 500 元的罚款,并责令限 期整改; 3.3 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没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考核及 奖惩内容的,处以罚款 200~500 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4 未对本单位各部门(队、工区)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处以罚款 500~1000元。 4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络组织, 并保证安全网络的正常运转。 4.1 为组建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的,处以罚款 1000 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4.2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或会议内容 无完整记录的,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 200 元; 4.3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单位安检人员、部门(队、工区)安全员、班 组安全员的,处以 5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 求整改的加倍处罚。 5 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确保全 员(尤其是新入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 应得安、健、环知识教育、培训。 5.1 未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 员、教育内容,处以罚款 500~1000元。 5.2 新入场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而上岗的,每人 处以 100 元的罚款; 5.3 未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年度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 试,处以罚款 500~1000元。 5.4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处以罚款 200~500元; 5.5 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 1000 元; 5.6 临时招用的民工在施工前,施工负责人未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 意事项和操作方法, 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 并做好安 全监护工作的,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 100~500 元; 5.7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每发现一人, 处以罚款 200~1000 元。 6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完善安全 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严格安全施工措施编制、 审定、 监督实施程序。 6.1 在编制单位 (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时, 未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 处以罚款 1000~2000元; 6.2 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中, 未明确本单位重要、 重大、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交底程序的,处以 罚款 200~500 元; 6.3 在编制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时,未对该施工项目进行工作危险 分析的,处以罚款 500 元; 6.4 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针对性不强,敷衍了事的,处以罚款 200~500元; 6.5 施工项目为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按程序审批、交底的,处以罚款 1000 元; 6.6 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 每发现一次, 处以 100~1000元的罚款。 6.7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 1000 元; 7 各单位必须完善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实行统一管理, 严禁以 “包 “代管,以” 罚“代管。 7.1 未对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并办理审查手续,或分包商安全资 质审查不严的,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款; 7.2 分包合同中无完整的安健环协议的,处以 1000~5000元的罚款; 7.3 未建立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或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极不完善的, 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 的加倍处罚; 8 各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现场值班检查制度、施工队和班组检查以及 定期的综合性检查、 阶段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制度, 保留检查、整改等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到闭环管理。对 不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的单位,每发现一次,处以 200~500元的罚款。 9 各单位应执行上岗人员体检制度,形成医疗检查制度,建立员工的 医疗检查台帐。 9.1 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施工的, 每发现一人, 处以 100 元的罚款; 9.2 未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员工进行职业病普查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500~1000元的罚款; 10 各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各类设备、安全工器具进行科学的管理。 10.1 为制定设备的购置、安装(拆除) 、验收、检测、使用、保养、 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不齐全。处以 500~1000 元的 罚款; 10.2 设备未按规定安装(拆除) 、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 改造和报废,或制度不完善、不齐全,处以 500~1000元的罚款; 10.3 未建立安全工器具的采购、检测、保管、使用、维修、维护、每 发现一次,处以 200~500 元的罚款; 10.5 未建立健全设备及安全工器具台帐及技术档案, 每发现一次, 处 以 200 元的罚款。 11 各单位应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可能出现各类事故的 应急预案。对事故应急预案极不完善的单位处以 1000~5000 元的罚 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加倍处罚。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 1 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及宣传标语,并 经监理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2 各施工作业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佩戴统一标志。现场 安全员必须有职、有责,落实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做到安全管理,责 任到人。 3 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高空、高边坡、 陡岩上作业,必须系安全绳;进入作业面的一切人员,严禁穿拖鞋、 高跟鞋。 4 施工作业面所使用的防护栏、罩、网、架等,必须牢固、安全,脚 手架必须醒目的注明最大允许载重量、 验收人和验收日期。 以使真正 起到防护作用,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5 施工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应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上 岗,按技术要求实施爆破,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630 人以上施工队配专职安全员, 30 人以下配兼职安全员。 7 施工区爆破作业,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哨。一般爆破警戒范围为 300 米,特殊爆破为 400 米,并按统一的信号进行爆破。对爆破作业可能 影响到的作业面,必须在爆破前通知到位。统一信号由监理监管。 8 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填装药量,监理工程师应 进行抽查其是否符合施工及爆破要求。 9 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必须进行有效地安全防护,如防护网、防护罩 等设施;对距固定建筑物较近的爆破作业,必须掌握爆破方向;对距 人员住区较近的爆破作业,必须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才能实施爆 破。 10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修建的道路,必须设置明显的路标、警示标 志,高边坡、陡岩上修建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11 施工区内所有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必须经监理和业主 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乱搭乱建。 12 上下交叉作业的工作面,必须相互协作。特别在公路工程施工中, 位于上部的作业面进行出喳、 打钻等作业时, 必须派专人佩戴明显标 志到下部进行安全警戒。 13 发生下列情况者,给予经济处罚: 13.1 施工作业面无安全警示牌、 标语的, 自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十 天内完成。每延迟一天处以 500 元罚款;十天后,由业主或监理派人 强制实施,费用由被整改方负责,并追究该单位责任。 13.2 施工作业面的安全员不佩戴明显标志的, 处以 500 元罚款, 并责 令立即改正; 安全员在施工现场不履行职责, 有明显违章作业而不制 止的,处以罚款 100 元。 13.3 施工人员现场未戴安全帽,高空、高边坡、陡岩边作业未系安全 绳、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工作外,每人次处以 100 元罚款,并累计计算。 13.4 施工爆破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以 500 元罚款;造成 事故的,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处以 5000~10000元罚款。 13.4.1施工作业面得爆破人员,未持证上岗者。 13.4.2在规定时间外进行爆破作业的。 13.4.3施工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哨、未按规定通知到相邻作 业面者。 13.4.4施工爆破作业,不按技术规范填装药量者。 13.4.5爆破作业中,未做安全防护设施的。 13.5 施工单位自行维护、使用的施工道路,无路标、警示标志和防范 措施,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七天之内完成;每延迟一天,罚款 500 元;十天后,由业主或监理派人强制实施,费用由整改方负责, 并追究该单位责任。 13.6 无审批手续,乱搭乱建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或擅自改变 用途,除责令拆除外,每次处以 5000 元罚款。 13.7 上下交叉作业协调不到位、警戒不到位的,每次处以罚款 1000 元, 由此发生不安全现象及事故的, 处以罚款 10000~50000元; 后果 严重的,由安委会会议研究从重处罚。 第十五章 1 施工区道路,路面必须平整,无明显的障碍物,边沟畅通,混凝土 路面必须清洁、无杂物。 2 施工区沿线公路,设置的交通标志、标识、标语的,字迹清楚、端 正、完好;公路沿线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路灯、行道树、固定建筑完 好;沿途水电等管线符合标准、完好。 3 施工区公路沿线,无摊点经营、无弃料;无砂石加工、砼搅拌。确 因施工需要暂时堆放的的建筑材料,必须报监理和业主批准。 4 施工区公路沿线,禁止停放大型机械、车辆,特别是主要道路交叉 口禁止停放闲置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运输及机械设备, 不得占用 有效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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