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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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燃料管理廉洁从业规定
燃料管理廉洁从业规定第二百二十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燃料管理规章制度,尤其要建立完善采购、数量验收、质量验收、结算等各岗位的行为规范及业务流程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并要严格执行。第二百二十一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不断加强对燃料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教育,提高燃料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第二百二十二条燃料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完成审计和监察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对妨碍审计、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与供货单位协商燃料采购、价格变动和合同条款变动等重大事项,燃料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且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再付诸实施。第二百二十四条燃料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投资入股的企业开展与自己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业务活动。\n(二)配偶、子女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开展与自己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三)配偶、子女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开展与自己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牟取私利。(五)在业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馈赠。第二百二十五条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或索取与自己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章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二百二十七条集团分(子)公司、各火力发电企业应对照本制度,并结合各区域、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每年应组织一次对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的检查。第二百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国电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发生变更和调整,本制度将相应地予以补充、修改。\n第二百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