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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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关于建立燃料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燃料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各分(子)公司: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燃料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燃料监管日常工作,集团公司将建立燃料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要求集团公司实行火力发电企业、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燃料监管稽查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监察处)三级燃料监管信息报告制度,逐级报告。各分(子)公司每季度、半年度和年度都要写出燃料监管工作报告,并于报告期结束后10日内分别报集团公司燃料监管稽查办公室、集团燃料公司。重大问题应随时报送。二、报送主要内容报送内容主要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燃料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重点内容如下:(一)报告期内本区域燃料经营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来耗存、质量价等情况)。\n(二)计划编制、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包括:计划编制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报批,计划完成情况;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集团公司规定,合同供需双方签订人是否为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否经过授权;合同签订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是否按程序报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批准。(三)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包括:计量器具(轨道衡、地中衡)是否合规;过衡的真实有效性,即过衡数据是否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原始数据是否被改动,检斤率是否达到100%,过衡计量单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如实填报;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制化设备是否准确、合规;检质率是否达到100%,采样、制样是否按照国标规定执行;对采取的样品是否实行编码制度,样品保管是否按规定执行;化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对同一煤样的水分、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等煤质指标是否执行不能由一人测试的规定,化验结果的真实性、数据填报的审核和原始记录保存是否按规定执行;采制化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采样、制样是否有两人以上同时作业,是否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对是否人为调整、克扣、虚编报表(数量、热值)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四)运输与储存情况,包括:监管机构是否参与电厂煤场盘点工作、对盘点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出现的大幅度盘盈盘亏情况是否进行调查和报告;皮带秤、入炉煤取样装置,分炉计量设备的投入、运转是否符合规定;对入厂、入炉煤热值差情况是否进行跟踪分析,对出现的热值差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是否进行调查和报告。\n(五)结算与索赔、厂内费用与成本核算情况,包括:结算合同、数量验收结果、质量验收结果、亏吨亏卡索赔计算明细、运杂费等是否有完整的有效凭证,结算是否履行了有关人员签字、审核、批准等规定程序;预付款支付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质价不符的供应商是否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是否逐步开始清理、取消中间代理商,降低采购成本;对厂内接卸、储存运输等费用收取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分析检查;对多经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分析检查;对是否虚报、挤占、转移燃料成本进行分析检查。(六)建立与完善监管制度情况。(七)制止纠正违规行为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八)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集团燃料公司应将每月公司燃料经营管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燃料监管稽查办公室。三、其他集团燃料公司将燃料管理信息系统接入集团公司燃料监管稽查办公室,便于燃料监管稽查办公室及时掌握集团公司系统及各单位燃料管理重要信息资料,对重要经营活动实施监管。各分(子)公司燃料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料监管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和燃料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掌握燃料管理情况,按时做好燃料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各分(子)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对燃料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制订下月工作计划。\n各分(子)公司燃料监管部门当前要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并于2008年1月10前向集团公司燃料监管稽查办公室、集团燃料公司燃料管理部报送2007年燃料监管工作报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