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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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承办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的招投标活动。第三条招标人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本次招标行为或结果。(一)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1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的;(五)评标结束后,不按规定将综合评标报告等资料报送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第四条\n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进行赔偿。(一)公开招标不按规定在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二)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采用资格预审(前审)方式时不按照确定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前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要求擅自改变日程,提前或延迟开标的(遇有重大澄清问题,经申请同意延迟开标的除外)。第五条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进行赔偿。(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n(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或比价采购方式的;(三)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环节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设置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四)投标人少于三个,无正当理由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开评标或改为比价采购方式的;(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或者开标后随意修改评审实质性条款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进行赔偿。(一)泄露标底或招投标活动中其他保密资料或事项的;(二)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三)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招标结果的;(四)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或暗示、引导评标专家评标打分的;(五)非法改动评标资料、评标结论或销毁评标资料的;\n(六)与中标人订立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合同的;(七)同意、授意、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的。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该单位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招标代理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给予赔偿,并保留对其诉至司法机关的权利。(一)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第八条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在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投标资格,并将其行为予以公告。(一)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采用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围标、骗取中标的;(三)\n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五)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六)中标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或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按时签订合同的;(八)中标后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无能力履行合同的;(九)投标过程中的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原则、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等,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招标人中涉及党员受贿、行贿、渎职、失职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涉嫌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监察决定或向集团公司纪检组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n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的其他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其处分措施由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研究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