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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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gc-fg060050‎ ‎  合同编号:‎ ‎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  负责人:尚晓汀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  1.定义 ‎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  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  1.2‎ ‎ “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  1.3 “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 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  1.5 “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  1.6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  1.7 “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g060050 )。‎ ‎  2.适用范围 ‎  2.1 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060050 )。‎ ‎  3.合同的组成 ‎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3.1.1 本合同条款 ‎  3.1.2 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  3.1.3 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  3.1.4 中标通知书 ‎  3.1.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4.定点承诺 ‎  4.1 维修范围 ‎  4.1.1 甲方确定乙方为xx~xx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用户)车辆维修。‎ ‎  4.2 维修价格 ‎  4.2.1 用户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http:)公示乙方的中标价格。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投标报价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中标报价维持不变。‎ ‎  4.3 费用结算 ‎  4.3.1 车辆维修后,乙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二、以下称《验收单》),打印并经用户签字确认,乙方据此直接与用户结算,并为用户开具合法的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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