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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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 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 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 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 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 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 并于约定 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 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 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 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 指导出 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 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 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 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 因其提供的技术指 导出现失误, 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 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 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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