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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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 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 一) 申请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 2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 3 、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 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 4 、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 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 5 、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 期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 6 、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 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 内提出。 ( 二)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 、合同核销申请表 ; 2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 3 、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 (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 序编列 );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 进出口记录一致 ; 4 、核销核算表 ; 5 、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 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 明文件 ; 6 、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 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 7 、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 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 8 、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 明。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 9 、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 三 ) 办理程序: 1 、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海关审核后受理。 2 、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 ; 企业凭海 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 、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 书。 ( 四 ) 办理时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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