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1-2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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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下册科学1记录天气变化
记录天气变化 一、观测注意事项 二、记录规定 三、高山站几种特殊情况的记录 一、观测注意事项 ⑴ 值班观测员应随时观测和记录出现在视区 内的全部天气现象。夜间不守班的气象站,对 夜间出现的天气现象,应尽量判断记录。 ⑵为正确判断某一现象,有的时候还要参照气 象要素的变化和其它天气现象综合进行判断。 ⑶ 凡与水平能见度有关的现象,均以有效水 平能见度为准,并在能见度观测地点观测判断 天气现象。 二、 记 录 规 定 天气现象按下表符号记入观测薄: 二、 记 录 规 定 (⑴)天气现象按出现的先后顺序记录。下列天气现象应记录开始与 终止时间(时、分):雨、阵雨、毛毛雨、雪、阵雪、雨夹雪、 阵性雨夹雪、霰、米雪、冰粒、冰雹、雾、雨淞 、雾淞、吹雪、 雪暴、龙卷、沙尘暴、扬沙、浮尘、雷暴、极光、大风。 例如:8-910 1605-20 二、记录规定 (2) 飑只记开始时间。凡规定记起止时间的现象,当其出现时间不 足一分钟即已终止时,则只记开始时间,不记终止时间。 例如: 1302 1515 二、记录规定 (3) 下列天气现象不记起止时间:冰针、轻雾、露、霜、积雪、结冰、 烟幕、霾、尘卷风、闪电。 例如: 二、记录规定 (4) 天气现象正好出现在20时,不论该现象持续与否,均应记入次日 天气现象栏;如正好终止在20时,则应记在当日天气现象栏。 二、记录规定 (5) 夜间不守班的气象站,观测簿中的天气现象栏划分“夜间(20-8 时)”和“白天(8-20时)”两栏。夜间出现的天气现象记入“夜间”栏, 只记符号,一律不记起止时间;白天出现的天气现象则按上述规定 在“白天”栏内记录。如现象正好出现在08时,不论该现象持续与 否,均应记入“白天”栏;如正好终止在08时,则记在“夜间”栏; 如现象由夜间持续至08时以后,则按规定分别记入两栏。 二、记录规定 (6) 凡同一现象一天内出现两次或以上时,其第二次及之后出现的起 止时间,可接着第一次起止时间分段记入,不再重记该现象符号。 二、记录规定 (7) 大风的起止时间,凡两段出现的时间间歇在15分钟或以内时,应作为一 次记载;若间歇时间超过15分钟,则另记起止时间。 例如:某日大风实际出现时间是:1302-1304 1306-1307 1322-1325 1341- 1342 1344-1345 则观测簿应记为:1302-1325 1341-1345 二、记录规定 (8) 沙尘暴、雾、雪暴以及浮尘,烟幕、霾、降水等现象出现,除按规定 记录外;当能见度小于1.0km时应加记最小能见度,并加方括号“[ ]”。 最小能见度是指视程障碍或降水现象在一次出现过程中的小有效能见度, 以米为单位,取整数。三个等级的雾或沙尘暴连续变化时应连记。 例如:01615-1657-01820 -1945 [300] [800] 0220- 340[600] 425 -650 [900] 二、记录规定 • (9) 雷暴应从整体出发判别其系统,记录其起止时间和开始、 终止方向,切忌零乱记载。 起止时间的记法:以该系统第一 次闻雷时间为开始时间,最后一次闻雷时间为终止时间。两 次闻雷时间相隔15分钟或以内,应连续记载;如两次间隔时 间超过15分钟,须另记起止时间。如仅闻雷一声,只记开始 时间。方向的记法:按八方位记载。以该系统第一次闻雷的 所在方位为开始方向,最后一次闻雷的所在方位为终止方向。 若雷暴始终在一个方位,只记开始方向;若雷暴经过天顶, 要记天顶符号“Z”; 若起止方向之间达到180°或以上时, 须按雷暴的行径,在起止方向间加记一个中间方向;当起止 方向不明或多方闻雷而不易判别系统时,则不记方 向。 例如: 三、高山站几种特殊情况的记录 • ⑴ 记雾时,不记最小能见度。 • ⑵ 当云笼罩测站,能见度小于1.0km时,应作为雾记录。 • ⑶ 如雾的浓度变化快,能见度时而小于1.0km,时而等于、大 于1.0km时,仍可记为雾,但以点线连接。 • 例如: 710……930 • ⑷ 当孤立的云块迅速掠过测站,使能见度变化很快,可不作雾 记录。 • ⑸ 当积雨云在测站上空时,可能同时出现雷暴、阵雨(阵雪)、 毛毛雨、雾、冰雹等多种现象,应照实记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