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15 发布 |
- 37.5 KB |
- 4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5试题及答案模板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 5 试题 及答案模板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 5 试 题及答案 第五次考核任务 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 份辩护词: 2013 年 6 月 6 日早上 8 时许,韩某(男,40 岁,XX 省 XX 县 XX 乡人,住 XX 市 XX 区 XX 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 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 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 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 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 性心脏抑制而死亡; 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 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 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 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 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 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 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 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 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 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 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 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 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 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 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 构成犯罪。 答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 案被告人韩某(男,40 岁,XX 省 XX 县 XX 乡人,住 XX 市 XX 区 XX 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 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 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 性不当.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 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 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 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 XX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依据 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但由于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 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 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 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 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 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 《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 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韩某不具 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 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 犯罪.本案应认定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被告人韩某不构成犯 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