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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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097;‎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考核形式: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B)。‎ A.一年B.二年 C.四年D.五年 ‎2.张某不慎掉人下水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D)。‎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A)。‎ A.他的户籍所在地B.经常居住地 C.工作所在地D.出生地 ‎4.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B)。‎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D)。‎ A.从合同签订时起B.从合同生效时起 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AC)。‎ A.支配权B.请求权 C.抗辩权D.形成权 ‎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ABD)。‎ A.请求排除妨害B.请求恢复原状 C.请求赔礼道歉D.请求返还原物 ‎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 A.没收B.劳动生产 C.赠与D.收益 ‎9.下列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有(ABCD)。‎ A.矿藏B.森林 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10.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ABCD)权利。‎ A.占有B.使用 C.收益D.处分 三、填空题 ‎1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____的原则。‎ 诚实信用 ‎12.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____三种形式。‎ 合同型联营 ‎13.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____三类。‎ 指定代理 ‎14.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____。‎ 担保物权 ‎15.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____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夫妻共有财产 四、名词解释 ‎16.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7.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8.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0.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21.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五、问答题 ‎22.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3.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2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六、案例分析 ‎25.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 ‎(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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