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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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实施方案

‎“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实施方案 ‎  按照区委、区政府转发的《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部署和要求,在党委、人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力监督下,各镇、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和《决议》,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XX年,“六五”普法工作进入总结验收迎检阶段。为进一步推动“六五”普法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根据《XX市“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要以邓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我区“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总结验收各镇、各部门“六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迎接省、市的验收。通过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确保“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为制定“七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提供经验,为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 ‎  成立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凌云副组长:冯永健   吴秋云   王惟雄   成员:郭莉频   邓宗坚   徐瑞登   曹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成员由区普治办、区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全区的自查迎检工作,协调市检查组的工作。   三、总结验收的内容及迎检方式   总结验收我区“六五”普法规划及其决议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见《XX市XX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内容》。验收方式为各镇、各部门按《XX市XX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内容》整理档案台账,并按要求报送“六五”普法的相关材料至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XX市“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实施方案》,本次迎检工作将着重在工作汇报、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实地考察点的选取等方面进行准备。   四、时间安排 ‎ ‎  总结验收迎检工作从XX年6月开始至上级对我区的验收结束时止。   动员部署。6月30日前,召开“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工作动员部署会。   开展自查。7月8日前,各镇、各部门完成自查工作,查漏补缺,并按《XX市XX区“六五”普法迎检工作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将材料报送至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7日前,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自查工作,《XX市XX区按照“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内容及台账建立指导标准》建立健全档案台账。   迎检阶段。7月24日前,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对全区“六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完成XX市XX区“六五”普法工作汇报的撰写和画册的编印工作,认真做好迎接上级的总结验收。   评比表彰。区“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汇总检查验收情况,呈请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向市推荐对在“六五”普法中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为我区“六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五、工作要求 ‎ ‎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六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镇、各部门要把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专题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总结验收迎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总结验收迎检工作。   求真务实,保证质量。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决议要求,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总结验收迎检任务。   全面总结,及时整改。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总结验收的各项标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好补缺补漏工作,确保“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各部门要结合总结验收工作,制定宣传计划,宣传“六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宣传本单位、本部门总结验收工作情况。要在总结验收的过程中培育和发现典型,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表彰和“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做好准备。 ‎ ‎  迎检材料请于XX年7月8日前报送至区机关1号楼227室,上报的照片除纸质报送外,还请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图片需附文字说明。联系人:李XXX,联系电话:665XXXX;邮箱:zhouXXXX@haiko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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