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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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一、总则 ‎(一)为及时、有序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增强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抗御能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台风、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海堤侵蚀、海水倒灌等海洋灾害,农作物病虫灾害、林业等重大生物灾害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达到灾情等级的自然灾害。‎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民政主管、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 二、灾情等级划分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情(Ⅰ级)、重大灾情(Ⅱ级)、较大灾情(Ⅲ级)、一般灾情(Ⅳ级)四个等级。‎ ‎(一)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情:‎ 农作物绝收面积3万亩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因灾死亡10人以上,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以上。‎ ‎(二)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灾情:‎ 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亩以上、3万亩以下,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5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三)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灾情:‎ 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四)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灾情:‎ 农作物绝收面积5千亩以上、1万亩以下,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因灾死亡2人以下,4级以下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成员: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牧业局、市国土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滩涂海洋与渔业局、市药监局、市广电局、市供电公司、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等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 ‎(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中心另设查灾核灾组、基本生活保障组等9个组。‎ 主要职责:‎ ‎1、查灾核灾组:由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交通局、‎ 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安排人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 ‎2、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粮食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3、恢复和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林牧业局、市广电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和市人武部、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水、学校校舍等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工农业生产和教学秩序。‎ ‎4、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局、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药监局、市农业局、水利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及时做好人畜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7、接收捐赠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外事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广电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9、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各镇、各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在市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灾害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事业费预算,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指导组织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并组织指导抗旱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审查工作,依照程序做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组织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市林牧业局:负责林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林牧业生产自救工作,指导林木病虫害防疫防治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及时提供地震灾害信息,开展地震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组织做好地震灾害的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 市滩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警,编制海洋灾害防灾预案,协调重大海洋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渔民开展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药监局:负责组织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并进行质量监督。‎ 市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告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负责对各镇、各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和灾区临时用电及恢复供电。‎ 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恢复各自因灾害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丰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人员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各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建立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市气象、水利、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对已知灾害隐患点,要严密加强监测,尽早提供自然灾害前兆信息,及时发出预警;要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一旦发现特大灾害前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灾害发生前,各镇、“两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防范措施,建立抗灾救灾通讯联络系统,严格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气象、雨情、汛情、风向、风力等有关异常动态;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配备救灾专用车辆。有针对性地组织救灾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三)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时,可越级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伤亡人数,倒塌房屋、农作物及其它受灾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灾害后果和采取措施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四)灾害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Ⅱ、Ⅲ级预警由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确定并发布;Ⅳ级预警由灾害发生地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确定,报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灾情发生后,所在镇或“两区”应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受灾区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灾害发生情况采取一日一报等报告制度。‎ ‎(二)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 ‎1、所在镇应迅速调查核实灾害、灾情,及时将发生灾害的具体地址、灾情等情况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及时帮助灾民解决吃、穿、住、医等生活问题。‎ ‎(三)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政府作出应急反应:‎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 ‎6、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四)抗灾自救工作。所在镇应迅速组织开展抗灾自救,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抗灾自救工作。‎ ‎1、及时安排资金、物资帮助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医等问题。财政部门安排下拨紧急救灾专项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 ‎2、突发性灾害对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尽快组织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支援灾区群众抗灾救灾,接收各地各单位的捐赠款物,并按要求登记造册,做到帐目清楚。‎ ‎4、组织灾区干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早日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对于救灾应急期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灾民,符合低保标准的,要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5、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积极做好被毁交通、通讯、水利、供电和生产、生活的灾后恢复工作;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六、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应急救灾经费保障:市政府每年按全市人均约1元的资金总量安排预算,做到有灾救灾,无灾储备。‎ ‎(二)应急物资保障:市民政局准备救灾被600床、衣服5000件、帐篷10顶,市粮食局储备粮食1000吨以上,市水利局准备足够应急的救灾麻袋、冲锋舟、救生衣等,市卫生部门准备足够应急的临床抢救药品,市石油公司要储备足够应急的柴油、汽油,市自来水公司要储备足够应急生活用水。‎ ‎(三)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用,保证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灾后处置 ‎(一)各镇政府要认真组织灾情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坏、人员伤亡、农作物绝收等损失。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八、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二)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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