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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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局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局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一、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经费开支实行财政报帐制,按财政 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一支笔审批。 二、公用经费只用于机关日常工作所需支出、干部职工政策规定的补助及相关费用。常委会正副主任的工作经 费,按照统一确定的标准由其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开支的相关规定进行开支,并按财务管理要求提供相关票据,经 分管财务的副主任签报。 三、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按照《崇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机关需要增添和购置公物和办公用品, 由办公室拟定计划,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和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实行验收登记和领用签字的办法。 四、公务接待严格按公务接待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并负责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后报分管 财务的副主任审定签报。 五、人大机关确定一名兼职报帐员,每月下旬集中报帐一次。报账发票必须有开支说明、有经手人、证明人签 字,有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签报,大额发票(1000元以上)须附费用明细清单;经手人必须在报账前将发票整理 ‎ 好并签名后交报帐员审核办理报账手续。报帐员要坚持原则,严守财经纪律,切实管好资金,做到收支账目有据可 查,符合财政、审计部门的规定。 六、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按《崇阳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报 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七、严格公款借用。严禁公款私借。因公外出借支的经费,事先要和分管财务的主任联系,返回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拖延。 八、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应向常委会主任汇报一次,并附收支报表一份,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做到胸中有 数,量力用钱。‎ ‎(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科学统筹本部门年度预算计划,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按规定编制。‎ 三、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及处置等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管理,及时登记,定期盘存,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经费审批权限 ‎(一)金额在500元以内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登记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二)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支出事项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登记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三)金额在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由局长审批,支出事项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同意,登记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四)金额在**元以上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办理。‎ 五、财务报销管理原则。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采购,由办公室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需购置办公物品和工具书籍等,应先申请后购置。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标准按区财政规定执行。‎ 六、财务报销手续。各类支出票据应符合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报销的原始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字后交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七、财务信息公开。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情况,按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斗审党字〔**〕1号同时废止。‎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 ‎(一)街道的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街道办事处财政的预算、决算收支范围,具体的收支范围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收入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二)预算编制原则:街道财政所有收支项目,都必须按“收入分来源、支出分用途”的方式编入财政综合预算。以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充分考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编制的程序:编制预算实行街道领导、财政所、相关办公室相结合的方法。由职能部门根据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年初提出当年度预算建议,汇总后参考上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征求街道选民代表意见,并上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预算应当按预算支出1-3%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四)预算追加:个别项目超过预算计划,但又确需支付的款项,有关用款部门应事先有书面报告,报街道批准,财政所根据批准文件再行追加经费。‎ ‎(五)街道人大工委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六)街道财政所是街道办事处预、决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街道办事处和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收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一切收入及对外往来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解街道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挪用、截留收入,以收抵支,坐支现金,原则上当天收入当天解交,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行为。‎ ‎(二)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各部门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巧立名目,严禁擅自提高标准。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 三、支出管理 ‎(一)规范用款审批程序 ‎1、正常性预算经费及上级财政部门拨入专款,财政所应根据预算计划按时拨给下属预算部门,由财政所按支出进度编制拨款单拨付。预算资金原则上不予调剂,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剂或提前拨款的,根据资金情况报主任签发。‎ ‎2、上级其他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已明确用款部门的,由用款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街道主任签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严格执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1、每笔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其中经手人要写明开支事由,再经街道主任审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非经常性支出必须由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备有会议纪录。‎ ‎2、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公积金、社保(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年金等)、水电费、银行手续费等财政所可直接列支,各项开支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经街道主任授权可由财政所所长审批。‎ ‎3、街道总工会、机关工会实行独立核算,按上级工会规定,街道总工会财务可由街道总工会主席审批,街道机关工会财务经街道主任授权可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三)实行街道集中核算制度,新设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在街道现有的财政集中核算专户下设子账户,用于资金收付及财务核算。‎ ‎(四)经费支出管理 ‎1、按规定发放工资,规范代扣代缴手续。各部门工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保、公积金自负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必须每月在工资清单中进行代扣。‎ ‎2、办公用品统一由党政办负责采购,工作人员需要时到党政办领用,并办理领用签名手续;大件办公设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3、公务接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和审批制度。接待标准严格按区政府规定执行。接待工作统一由党政办负责安排,确需接待的,必须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接待后凭审批单、就餐发票、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实行一餐一结算,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 ‎4、会议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各项费用8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的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区外召开。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5、车辆费用:燃料费统一由党政办向加油站采购,驾驶员凭油卡加油;车辆保险费到政府采购定点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企业必须是区政府确定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报分管党政办领导批准,实行一车一次一结的办法,维修费用统一由财政所根据发票和明细报销单转账付款。‎ ‎6、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机关干部出差前应填制出差审批单,由所在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通知。财政所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因差旅活动产生的住宿、餐饮支出原则上均应以公务卡结算,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刷卡的,报销时应说明原因。‎ ‎7、公务交通费:公务交通费指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和单位公务出行经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是用于行政编制人员补贴区域内公务出行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街道事业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海门、白云、葭沚三个街道辖区内执行公务的,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按实报销;街道事业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城区三个街道以外、台州三区内执行公务的,实行短途交通费包干,按每人每次25元限额包干;单次出行跨两个区的按每人每次35元限额包干,一往一返计一次。单位公务出行经费是指开展重要公务、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以及补贴区域外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调研、专项检查、执法执勤、特种用车等所需的租车、出车费用。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需要租车的,应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原则上应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和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择优选择。工作人员到交通补贴区域外出差的,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票报销。工作人员区域内无特殊情况租车出行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负。‎ ‎8、专项资金支出:做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对补贴类和项目类资金必须严格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相关科室要做好台帐的登记以及各类文件、资料及档案的归籍,及时将各类专项资金发放明细通过街道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提交财政所,财政所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卡中。‎ 四、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招投标管理 严格执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统一实行对外招投标制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由街道自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在上级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不得任意将应属一个整体项目肢解成几个子项目规避招标。工程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成立工程管理小组,工程管理小组不少于3人。‎ ‎(二)工程变更管理 由街道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工程管理小组讨论,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事项。对于区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资金管理 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付款。接受工程支出的票据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由经办人、分管领导或工程管理小组签署意见,报街道主任审批。若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严格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 ‎(四)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规范项目档案的管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招投标资料、预结算审价资料及合同等,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的情况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党政办备案。‎ 五、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街道所有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和财政所统一管理,党政办管物,财政所管账。现有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均应登记造册,新增资产及时入账,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系统软件的录入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由党政办牵头会同纪工委、财政所及使用单位等人员核价申报审批,并报区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所凭此办理财务核销。公有财产只能在办公室和公务活动中使用,遇工作调动或工作岗位变动时,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货币资金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确保一月一对,日清月结,做到账账相符。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街道财政所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现金管理:出纳应严格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慰问金、支付劳务报酬、预借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元)可用现金支付外,其他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支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财政所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出纳的现金进行盘点和检查。‎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出纳必须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并逐笔记录现金收支活动,并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出纳报告单。‎ 七、公务卡管理 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均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同时取得刷卡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刷卡凭证和发票按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支出,财务人员通过网银转账至公务卡中,完成报销程序。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手续不全、票据不合法,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先行垫支还款,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八、票据管理 财政所设置票据管理员岗位,负责日常的票据管理,设立票据领用台帐。街道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区等使用的各种票据由财政所票据管理员负责领发、核销,并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的票据由单位会计向财政所票据管理员领取,并负责保管。票据使用人员向单位会计领用。票据各种章加盖齐全,票据不准相互借用,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防止丢失和损坏。‎ 九、往来款管理 不得将应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作暂存款,将应列报支出的款项列入暂付款。及时清理并严格控制往来款规模。往来款应及时清理,除上下级往来结算款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在年终全部结清。确实无法兑付或追缴的往来款,由财政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作收入或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十、会计印鉴管理 ‎(一)印鉴章设置:本街道财政资金在银行开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印鉴,印鉴主要由三类印鉴章构成。一是单位财务专用章,二是单位负责人个人印鉴章,三是经办人员的印鉴章。‎ ‎(二)印鉴章保管:财务印鉴章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财务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鉴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鉴章。会计出纳必须分别管理印鉴章。印鉴保管人对涉及财务经费支出的相关有效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本人加盖印鉴章。印鉴章不得离开保管人员视线,并不得擅自转于他人代理,应妥善保管。‎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设定防盗安全装置档案室并指定专人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l、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账等。‎ ‎3、财务报表:包括《会计制度》规定的月、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报告等。‎ ‎(三)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 l、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政所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移入档案室由党政办文书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登记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四)会计档案的调、借阅使用 l、档案室保管人员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借阅登记清册、销毁清册。‎ ‎2、借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或街道主任批准。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本街道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票、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l、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党政办会计档案保管人员提出销毁清单,同财政所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销毁清册,报街道领导及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党政办、财政所、区财政局及区档案局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党政办、财政所、上级主管单位保留,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会计人员回避和AB角替岗 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即父母、子女等)、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即岳父母等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 与总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实行总会计、行事会计之间,行政出纳和事业出纳之间的AB角替岗,做好临时交接程序,保证财务岗位不出现空缺。‎ 十三、其他事项 ‎(一)街道财政一律不准对企业、单位、个人借款作担保。‎ ‎(二)各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杜绝多头开户和单位存款用存折。‎ ‎(三)街道所属各单位(包括社区、指挥部等)独立核算的,都必须按月向财政所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四)强化内审与监督,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街道纪工委、财政所应设内审专门岗位,对机关内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同时接受区财政、区审计、街道人大工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本制度由街道财政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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