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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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精品范文
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精品范文 一、总则 1.目的 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有效供应物资,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将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市国民经济动员办法》、《国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时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应对区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发生的突发事件。 适用范围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4.工作原则 (1)健全制度,科学预警。完善区级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好我区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工作。 (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应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3)常备不懈,确保供给。区级物资储备系统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确保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需。 (4)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映灵敏、快速有效,保证储备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区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简称专项协调指挥部)并启动《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专项协调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农办、区卫生局、区城建局、公安分局、区药监局等有关单位。 专项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兼任。 (1)专项协调指挥部职责 ①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②决策储备物资调动、投放等重大处置措施; ③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④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方案; 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储备物资投放过程中给予物资、财力、治安、运输等方面的保障。 (3)办公室职责 ①执行专项协调指挥部的决定; ②组织信息收集、传达、通报、发布工作; ③检查、督导专项协调指挥部决定的执行情况; ④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投放、使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⑤完成专项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二级管理机构体系 区级物资储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依托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物资储备仓库二级管理机构体系,对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 (1)区发改委生产计划科履行指挥部办公室物资储备管理职责。 (2)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执行区专项协调指挥部的物资调动指令。依据本预案,比照区专项协调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设立本级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 1.物资储备 (1)充分利用大型企业集团正常的生产经营库存,将大型企业集团作为区级物资储备系统的基础,进一步整合已有的粮食和医药等专项区级物资储备,同时建设必要的应急物资综合仓库,建立和健全区 级物资储备系统。 区发改委协调应急煤炭储备。 区农办负责应急粮食和食用油储备。 区卫生局、区药监局负责提出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计划和应急药品及医疗器械储备,并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区城建局负责应急水泥和部分建筑预制件储备。 充分利用现有仓库作为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库。从本区商业部门现有空余库容中选择确定必要的仓库作为区政府应急物资仓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同时,选择合适的工厂车间改造为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仓库。选定交通便利现已停产的工厂或车间,由区财政拨付必要的经费,由相关单位承担改建任务,并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 (2)区发改委负责区级储备物资的统一管理,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区级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和租用区级物资储备所需仓库,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存储、调动和更新等工作。 (3)区财政应给予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区物资储备仓库的建设和租用,应急物资的购进、储存和更新。 各有关部门、公司应按照下达的区级储备物资计划,具体落实各自的物资储备任务,并负责日常的物资保管。 (4)区级储备物资主要用于区政府对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经区政府批准也可用于街道(镇)或局部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区级物资储备仓库在完成区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同时,也可为街道(镇)提供储备服务,支持街道(镇)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2.分级响应标准 (1)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结合区级物资储备应急职能的特点,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分工,区级主要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储备物资的应急响应,并就需要做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主要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储备物资的应急响应。 (2)区级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盗窃等重大事故,视危害程序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3.分级响应程序 (1)当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区专项协调指挥部下达处置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指令,调动储备物资,保证调动的储备物资品种、数量、时限、地点符合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区应急委员会。 (2)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当我区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区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汇报,由区应急委员会向市里提出物资支援的申请,争取市里支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相关街道(镇)可向区政府提出物资支援的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专项协调指挥部向各成员单位下达任务,由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物资支援,并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区专项协调指挥部。 4.响应措施和应急保障 (1)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指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2)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或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调动区级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3)公安分局应当指导、监督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做好应急物资调出、运输、在目的地的储存和保管、投入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4)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机构接到紧急动用命令,要按照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调动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执行命令,并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5)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机构要针对区级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全力予以协助配合。 (6)本预案启动后,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物资储备机构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保持区级物资储备信息网通畅。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报、迟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应急物资按要求安全送达。储备物资应急调动一般不对外发布新闻,确需发布新闻的由专项协调指挥部按《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处理。 (7)承担区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各成员单位需将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报区发改委备案。 (8)区级物资储备系统依托信息中心建设物资储备信息网,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机构储备物资库存品种、数量和储备地点,随时做好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9)各成员单位物资储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建立一支能够符合储备物资紧急调动要求,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 四、评估与恢复 1.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专项协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区级物资储备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 2.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专项协调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补办动用或收储物资手续,及时结算物资资金及费用开支,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3.根据紧急动用储备物资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将储备物资实际调用消耗和需补充更新情况报送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应及时调整区级物资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及更新储备物资,恢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4.区发改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对在应急状态下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