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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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XX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近期居住出租房火灾频发,形势不容乐观。当前正值各企业复工复产热潮,外来务工人员大量返工返居,为确保全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 二、整治对象 ‎3人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内和多户一联农居安置房内的出租房 三、整治内容 ‎(一)出租房和经营性场所之间是否按照规定落实防火分隔。‎ ‎(二)楼梯间、安全通道和出口是否存在堆放物品影响安全疏散的现象。‎ ‎(三)是否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违规充电现象。‎ ‎(四)是否存在电线和接线板私拉乱接和串联接电现象。‎ ‎(五)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现象。‎ ‎(六)灭火器、独立感烟探测器等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整治。各相关科办、各村社要结合疫情防控中掌握的出租房情况,对照此次整治对象,发动基层综治力量,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督促房东落实隐患整改,确保隐患整改闭环。‎ ‎(二)落实管理责任。要结合排查整治工作,对出租房房东和租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责任教育,提高房东、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督促房东和租户落实消防管理责任;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要严格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机制(自主评估消防安全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房东、租户消防安全责任;承诺本出租房不存在突出风险或已落实防范措施)。‎ ‎(三)强化执法力度。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执法力度,顶格查处居住出租房内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落实防火分隔,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拘留等措施,提高震慑力,有效遏制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防控措施。各相关科办、各村社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必须配置到位;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要持续推广居住出租房安装联网式感烟探测报警装置、智慧用电等智能监 控设备;在居住出租房集中的点位,继续推广设置安装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严格实行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 ‎(五)强化宣传教育。行动期间,各相关科办、各村社要组织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房东为责任人开展一次隐患自查自改活动,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一次电动车消防安全警示海报张贴活动,确保 “每单元、每租房”全覆盖。整治期间的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予以宣传曝光,起到警示作用。‎ 行动期间,各相关科办、各村社要每4月10、17、24、30日12时前将居住出租房排查整治统计表(见附件)通过OA平台报街道消安委办(联系人:冯建伟,联系电话:0571-88620281)。‎ 附件:1、居住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 ‎2、居住出租房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居住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 内 容 依据《XX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依据《XX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十一条第七款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室内电气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三)为每一承租户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并按照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 ‎(四)居住房屋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多层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三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当设置逃生绳。‎ ‎(六)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多层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七)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地方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除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附件2‎ 居住出租房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村社 出租房总户数(家)‎ 排查登记(家)‎ 发现问题(处)‎ 整改问题(处)‎ 行政处罚(份)‎ 拘留(人)‎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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