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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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3篇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3 篇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我区美丽 乡村建设依法依规全面扎实推进,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采取上级争取一部分,区财政配套一部分,建投公司融资 一部分,村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等多种筹集形式,确保资金保障充足。 (一)区财政配套资金。包括 7 村美丽乡村建设清理阶段奖补资金 760 万元;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日常经费 15 万元;前期 307 国道小园段两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经费 30 万元;清理过程中垃圾桶购置经费 20 万元;各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开展后 自行修建的道路、柴草堆放点租地费用、围挡费用一般性工程涉及的拆迁以及美 丽乡村建设后的管理阶段资金经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适时纳入财 政预算。 (二)建投融资资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一般性工程由建投作为投资主体, 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核算,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程管理实施, 区财政以“回购”方式按年度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建投公司。重点工 程由建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并负责工程整体管理实施和资金核算。 (三)村自筹资金。鼓励各村村民积极为本村美丽乡村建设贡献力量,村集体 应积极开展村民捐款和筹资筹劳工作,原则上各村道路硬化、排水、绿化等三项 工作的费用支出,村集体负责承担总额的 20%,如村集体无资金,可先行由建投 公司进行垫付,垫付款项由村集体按年度向建投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拨付。 (四)社会捐助资金。大力倡导开发区内企业和各村企业家为美丽乡村建设工 作进行捐款,所得捐款部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企业和个人也可以 直接向村集体进行捐助。区工委、管委会将适时给予表彰。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 (一)日常工作经费的管理 美丽乡村建设期间,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美丽办)负责的会务、 宣传、印刷、耗材等各项工作经费,由财政局设专帐管理,农工部建立美丽乡村 建设经费使用台帐,由农工部按照工作实际需求,采取实报实销报账制,由农工 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美丽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字后履行报账程序。对 307 国道小园段、八里屯段、沧盐路八里屯段、兴业西路两侧产生的环境卫生综合治 理机械费、劳务雇佣等费用经农工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美丽办主任、常务副主 任签字后进行报账。对各村清理过程中,为保持清理成果所购置垃圾桶的经费, 按照各村清理进度进行实际配置,产生的费用经农工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美丽 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字后进行报账。 (二)清理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 1、垃圾清理和“三清”专项资金。以各村 2015 年底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 200 元的标准,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作为垃圾清理和“三清”专项启动 资金,按照垃圾清理和“三清”进度情况,由各村“两委”干部、部分村民代表、 党员以及包村干部验收合格后签字上报区美丽办,经美丽办主任验收合格签字后, 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农经站,由农经站负责监管。 2、观摩、评估结果奖补资金。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 村进行现场观摩、评估并最终对各村清理情况进行验收签字,对验收合格的村, 经区美丽办主任、副组长、组长签字后,按照每人 200 元的标准再次获得奖励, 奖励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农经站,并在村庄环境提档工作中优先考虑。 清理奖补资金由各村具体使用,区农经站负责各村具体报账使用,具体为: 各村在清理工作中产生的机械租用费,按照实际进行开票报账,产生的劳务雇佣 费用由村级按照实际雇佣量做表发放,原则上日工资不得超 100 元/人,个人月 工资不超过 2000 元)。清理奖补资金剩余款项只能用作美丽乡村建设,不得挪作 他用,否则由农经站收回剩余资金,退缴财政专户。 (三)村内一般工程涉及的拆迁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 包括村庄规划道路两侧车库、临建、彩钢房屋、超出荷载宅基面积的房屋、 院墙,妨碍交通的宅基护坡、村民自建简易厕所、沿街废弃不用的厂房、沿街门 市临时搭建的彩钢建筑等。由村“两委”商议拿出具体处理意见,由村“两委” 组织拆除工作,拆迁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可申请管委会给予支持。对在拆迁中产 生的工作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量由各村工作组成员、农工部部长、财政局局长、 美丽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字后,由财政局拨付农工部支付。对上述拆除对象原 则上不予补偿,有特殊情况下确需补偿的,经农工部、规划局、城改办、土地局、 综合执法大队拿出具体意见,报请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进行补偿,涉及 的拆迁补偿资金由村集体和区财政各出资 50%。 (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 工程项目包括一般性工程和重点工程,一般性工程指各村道路硬化、绿化、 亮化、公厕、改厕、广场、坑塘、公园、粉刷等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指国、省干 道以及区内水系等建设项目。一般性工程以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小组作为实施 主体,重点工程由建投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1、一般性工程 一是成立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小组。由农工部部长姜文亮任组长,财政局 长王爱萍、规划建设局主任科员曹武、治税办公室副主任、建投公司常务副总王 全力任副组长,各村工作组包村局长、农工部曹磊、于瑞泉及各村书记、主任任 成员,负责对各村工程进行集中管理。二是确定工程量和工程概算。“清、拆” 工作完成后,各村工作组、“两委”干部结合财政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按照各 村实际,就美丽乡村建设内容进行规划并向工程管理小组提交具体详细方案。工 程管理小组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拿出比选方案,测算出工程概算,由美丽办提 交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三是确定资金量。确 定工程量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对项目建设进行预算和预算评审,以评审价格作为最 终拦标价,以建投公司作为主体,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小组具体实施,履行招 投标程序,具体招投标方式由工程管理小组研究上报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确定。按照中标单位最终报价确定每村具体资金需求量。四是施工及施工监督。 中标单位按照施工要求及时进行工程施工,各村“两委”成立监督组织,会同包 村工作组、工程管理小组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建投公司聘请专业监 理单位进行监理。五是工程验收及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工程管理小组 组织村“两委”干部、村级监督组织成员、包村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采取实地 抽检方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小组向区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经 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区财政部门对中标单位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决 算和审计,建投公司按照决算和审计资金量依照建投公司工程款项支付程序拨付 相应工程款。 对各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开展以来自行修建的道路,经工程管理小组验收后, 财政部门评审后,按照评审价格的 80%给予奖补。柴草堆放点围挡费用,经各村 包村工作组核实,经农工部部长、美丽办主任、财政局局长、常务副主任签字后, 财政局按照资金需求支付到农经站,农经站拨付至村。各村建立柴草堆放点的租 地费用,经各村包村工作组核实后报农工部按照年度申请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2、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由建投公司作为主体,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履行相应手续进行实施, 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五)管理维护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完成后,对建设完毕的村庄环境卫生试行外包管理,由各 村和公用局、农工部联合,依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拿出方案,以公用局 为主体履行招标程序,最终确定外包单位和资金需求量,财政部门将资金需求纳 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拨款手续,具体管理办法另行 规定。 三、资料留存及监督管理 1、辖区各村、包村工作组、监理单位要在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拍照, 留存多地点的同位置、同角度照片资料,以备验收、评审时使用,是资金拨付程 序的重要依据。 2、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资金使用要求、违法违纪的严肃追究责任。 3、上级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的相关程序办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美丽乡村建设奖 补办法(试行)》(沧开政字〔2016〕16 号)同时废止。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城阳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城发〔2017〕13 号)、《城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6 号),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是由区 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省级、市级示范村创建奖补和市级达标村工作奖励的 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示 范村和达标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 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 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 间资本,鼓励街道和社区加大投入,参与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围绕城阳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对纳入美丽乡村标准 化建设的社区,在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 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奖补。实现农村社区生态美、 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要求。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省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 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 9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 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二)市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 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 8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 额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三)达标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 助,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七条 示范村、达标村项目建设竣工后,街道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报告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 区美丽办组织对各街道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进行 考评验收,并经青岛市美丽办考评验收通过后,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结果和区美丽办资金分配方 案,按照奖补标准审批资金使用计划,由区农业局将资金拨付到相应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整体未达到省、市美丽乡村建设有关标准要求的示范村、达标村, 所有项目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财政奖补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示范村、达标村可同时享受省、市、区级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资 金扶持政策。建设项目已享受区及以上财政其他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 规定的财政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重点用于示范村、达标村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运行管护经费由街道、社区自行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美丽乡村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 使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 制度。 第十四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规定拨付奖补 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区美丽办负责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规划、实施方案、验收办法 及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负责筹集区级补偿资金,并将核定的奖补资金下达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加强对美丽乡村建 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资金使用部门和社区应建立完善奖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公 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规模、财政奖补金 额、监督电话等。 第十九条 负责美丽乡村创建的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奖补资金 使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区群众和社会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美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四条 2017 年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 号)和《中 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 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 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 38 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 年)》(浙委人〔2011〕 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 发〔2011〕82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 财农〔2014〕289 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 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 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 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 2015-2017 年。 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 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 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 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 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 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 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 护利用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 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六)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 培训的学员。 (七)淳安等 26 县和婺城区、黄岩区、兰溪市(以下简称“29 县”)参加成人高 等学历教育的学员。 (八)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 (九)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 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 和安装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 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 建设等。 (五)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29 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户记账补贴、记账辅导员和调查员补贴、人员 培训、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和必要的相关设备购置等。 (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 护利用等建设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省级农民培训通用教材编印、信息化建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 等经费补助。 (十)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 内容。 第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资金分配因素 包括任务因素、补助标准(比例)、进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绩效系数 等。资金分配公式为: 第九条 任务因素: 任务因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 点村建设计划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农家乐休闲旅 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等。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 况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13〕38 号)调查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 确定。综合测算单价为,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 5000 元,进 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 4000 元。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由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环境 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和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分解到有关县(市、 区)(以下简称县市)。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处理试点村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的 确定:各县市每年 9 月 15 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 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千万农民素质提 升工程”培训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 9 月 20 日前上报省农办。省农办 根据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确定下一年 度各项计划数。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 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 点分别得 10 分、2.5 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 0.5 分、1.5 分,四、五星级 经营点分别得 2 分、4 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 20 分、10 分,特色乡镇、精 品示范区分别得 25 分、60 分,重点县市得 120 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为按照中央要求确定的开展农村经济社会长期跟踪 典型调查的村。 第十条 补助标准(比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补助比例结合省财政转 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省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分别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的 40%、 36%、32%、24%、16%和 8%给予补助。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标准:对一类、二类县市的历史文 化村落 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平均每村补助 700 万元、500 万元。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村补助 30 万元。 (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实行分级分类分档差别补助标准: 1.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 1000 元, 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 600 元。 2.市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培训人均补助 2000 元, 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人均补助 5000 元。 3.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短期班(5 天、40 学时)人均补助 2000 元,提升班(8 天、64 学时)人均补助 3000 元,研修班(15 天、 120 学时)人均补助 5000 元。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标准按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 每分补助额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总额度×用于支持农家乐休 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各县(市、区)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合计数。 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专项 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29 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标准参照高职高专学校学费收费 标准。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省补助标准为每个固定观察点 4 万元。 第十一条 进度因素: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对按得分排序前 38 个 县市,2014-2016 年分别下达 50%、20%、30%的补助资金;对其他 36 个县市, 2014-2017 年分别下达 20%、30%、20%、30%的补助资金。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任务下达时拨付 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 收通过后,拨付剩余 30%的补助资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第一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 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 70%的补助资金;第三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 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剩余 30%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奖补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的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一类县市为 1,二类县市为 0.8。 对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 训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采用两类六档系数。 第十三条 绩效系数: 每年 1 月底前,省农办组织开展“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农家乐 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上年度工作检查,根据检查评 价等次,确定各县市绩效系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应的绩效 系数分别为 1、0.9、0.8、0。 绩效系数在分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 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补助资金时采用。 第十四条 对经县级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级检 查验收且超计划(浙委办发〔2014〕2 号文件明确的任务数)完成的县市,可作为 绩效因素,在分配相关专项整合资金时予以考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农办及时组织做好有关分配因素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审核工 作,并于 10 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分配因素,绩效因素待年度检查结束后 及时提供。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按规定提前下达部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每 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省农办下达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 “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县市可在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除省级委托事项外,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 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政策分为 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见附件)。县市应按照政策类别,研究采取不同 的支持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资金,省级因素法切块下达后,县市应围绕省定政策目标, 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明确补助机制,集中财力办大事。 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 府购买服务,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 争取早日到位。 对竞争类政策资金,要积极推行竞争性立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加 大基金制、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贴等方式运用, 防止出现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第十八条 县市要有效安排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 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十九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县各级要按照 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项目数据库,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数据库,农村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据库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数据库。省级数据库逐步与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按省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根据 经由省农办(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的历 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建设项目表,省农 办下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建设实行省级资金因素法 切块下达,县级自主立项。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后 60 日内,各县市将省 下达的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选 取,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抄送省农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农办。各类农民培训 信息及时录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省级项目经费,按照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规定,由省农办会同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经审核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 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 务管理方式,具体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农办要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农民信箱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市按规定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在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 县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以及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省对县市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检查制度,重点检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农村实用人 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检查结果与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检查 办法由省农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 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要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选择若干个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 持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 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 1-3 年 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 影响的市县,取消下一年度全省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核优良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 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 送省财政厅、省农办。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599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村 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0〕77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浙财农〔2010〕488 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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