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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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 第一条 通风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定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测定一次。对采掘工作面或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内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四十条规定。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填写测风旬报表,报总工程师审阅。‎ ‎ 第二条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应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井下测风地点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等。‎ ‎ 第三条 在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 第四条 测风站应有明显标志,4m范围内应抹面刷白,两端有红色标志线。‎ ‎ 第五条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第六条 根据测定结果和生产实际,及时调节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确保各地点风量充足。‎ 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 ‎ 第一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仪器、仪表。‎ ‎ 第二条 所有通风仪器仪表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仪器仪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对于需要计量鉴定的仪器必须按规定定期送检,并做好送检台账,没有进行计量鉴定或超期的仪器不得使用。‎ ‎ 第四条 经过维修的仪器不论计量检定期限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标校。‎ ‎ 第五条 使用人员故意损坏、丢失通风仪器仪表需照价赔偿,使用人员应保护好计量鉴定标签。‎ ‎ 第六条 仪器维修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保证维修质量,并做好维修记录,确保安全仪器正常使用。‎ ‎ 第七条 仪器发放人员发放前要对仪器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仪器严禁发放,保证入井仪器完好率达到100%。‎ ‎ 第八条 通风仪器仪表发放必须做好记录,并由领用人签字。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妥善保护,正确使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故障仪器入井检测。‎ ‎ 第九条 自救器由充灯房统一发放,严格管理,不得出现丢失、私自转借、隐藏报废现象,严禁发放报废自救器。‎ ‎ 第十条 ‎ 仪器仪表管理人员定期对在用仪器进行统计,发现数量不足时,及时上报采购计划。‎ ‎“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制度 ‎ 第一条 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由矿长组织,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及通风科长、安监科科长参加。‎ ‎ 第二条 例会研究布置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 第三条 例会制定“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计划。‎ ‎ 第四条 例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 ‎ 第五条 研究落实“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 第六条 对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通风管理、瓦斯防治、综合防尘、火灾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及下阶段通风工作安排。 ‎ ‎ 第七条 会议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 ‎2.与会人员必须将手机设为振动状态并做好会议记录。 ‎ ‎3.通风科负责点名签到,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4.要求各分管领导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和内容,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 ‎“一通三防”处罚制度 ‎ 第一条 严禁无计划停风,每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人200元。‎ ‎ 第二条 风筒吊挂实现两靠一直即靠顶、靠帮、平直,逢环必挂,每发现一处吊挂不平直,罚通风工50元,每发现漏挂1个吊环,罚通风工50元。‎ ‎ 第三条 风筒接头插接方向为后面风筒的接头套在新接风筒接头的内侧,并进行双反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50元。‎ ‎ 第四条 风筒拐弯处设置骨架风筒拐弯,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100元。‎ ‎ 第五条 风筒无破口、接口严密不漏风,每发现一处破口或接口漏风,罚通风工50元。‎ ‎ 第六条 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通风工200元;在风筒超距的范围作业的人员按每人100元进行处罚。‎ ‎ 第七条 严格盲巷管理,盲巷要及时进行封闭,临时停风巷道入口必须设置“禁止入内”牌,未设置“禁止入内”牌的,每缺少一处,罚带班干部50元。‎ ‎ 第八条 备用的风筒必须码放整齐,每发现一处乱堆、乱放,罚通风工50元。‎ ‎ 第九条 瓦检员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区域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测次数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 第十条 瓦检员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做到原始记录手册、井下记录排板、台账“三对口”,工作面的瓦斯记录牌要保持清洁,浓度、日期、时间、班次、姓名等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员100元。严禁空班、假检,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元200—500元。‎ ‎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瓦检员下班前必须及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 第十二条 每月5日前,瓦检员必须把上月瓦斯检查手册交通风科,每拖欠1日,罚未交者50元。‎ ‎ 第十三条 瓦斯记录牌距工作面不超过40米,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罚当班瓦检员50元。‎ ‎ 第十四条 严禁瓦检员不携带瓦检仪以及携带不完好的瓦检仪入井,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对当班瓦检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 第十五条 瓦检仪自交付使用单位后,发生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损坏的要承担修理调校费用,并对使用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 第十六条 瓦检员要维护好瓦检仪,保证使用正常,发现仪器故障,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将对当班瓦检员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 ‎ ‎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单位变动或拆除井下任何通风设施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 第十八条 对敞开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 第十九条 发现碰撞风门及墙体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条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不予验收结算,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通风设施未按期交工的,每拖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通风设施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出现施工材料堆放混乱现象,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制度未详细列出的其他“一通三防”管理项目的处罚,参照本条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风隐患排查制度 ‎ 第一条 通风隐患排查工作由矿“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矿井通防安全隐患检查、排查、落实,定期组织通风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解决,并落实到人,对不负责任,不及时处理排查隐患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 ‎ 第三条 按照矿各级领导及业务科室“一通三防”责任制,安全检查实际以科室进行定期检查,坚持综合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 ‎ ‎ 第四条 每月进行1次通风隐患大排查,参加人员由矿安全生产各职能科室的技术负责人,检查对象是井下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测定仪器、通风质量标准化和本科室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 ‎ 第五条 严格执行通风安全隐患处理制,分管领导对所主管单位通防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审查,由矿安监科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由责任单位和人员负责限期整改。 ‎ ‎ 第六条 根据所查通风安全隐患问题及内容,由矿安监科负责督促整改,并随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排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建立通风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且定期通报。 ‎ ‎ 第七条 通防隐患未能按期整改完成时,单位及人员必须书面上报原因,直到通防隐患整改完成,隐患排除后,由整改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有关领导和科室。 ‎ ‎ 第八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通防隐患整改任务,安监科将及时报告通防隐患排查组,并实施处罚,导致事故发生时,由接受《安全隐患整改书》的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 第一条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指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重大“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审批程序:由矿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科室做论证、设计优化--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审批。 ‎ ‎ 第三条 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的人员为:业务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矿负责人及相关矿领导。 ‎ ‎ 第四条 牵涉“一通三防”的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 ‎ 第五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 ‎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过老巷、断层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包括“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在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通风科及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 ‎ 第七条 规程措施编制、审批不及时影响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 ‎ 第八条 无规程、措施施工按"三违"进行处理,规程、措施编制不当、内容不全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炮三检”制度 ‎ ‎ ‎ 为确保放炮现场管理不失控,杜绝放炮违章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爆破”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希望各采掘区队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适用范围本矿井下所有放炮地点。‎ ‎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装药前,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装药。‎ ‎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前,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第二次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放炮。‎ ‎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后,由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检仪第三次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做打眼等其它工作。‎ ‎ 第四条 如果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使瓦斯浓度降下来,同时不准在放炮地点附近进行其它作业,避免引起火花。‎ ‎ 第五条 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是为了加强放炮过程中的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因瓦斯超限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 第六条 瓦检员要认真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随时做好记录,矿安检科安检员要加大检查力度,每天检查“一炮三检”执行情况,并检查每天的记录,如发现不按本制度执行的情况要及时汇报矿安检科,进行严肃处理。‎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 第一条 “三人连锁放炮”的三人具体为: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 ‎ 第二条 当班放炮员必须持“放炮警戒牌”,班组长必须持“瓦斯检查牌”,瓦检员必须持“放炮命令牌”。拿牌人员必须管好自己所持的牌子,并核对内容,防止拿错,牌子不得交给他人保管或由他人转交。“三人连锁放炮”实行交牌制,按下列程序进行爆破作业:‎ ‎ 第三条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换牌流程示意图 ‎ 放炮员携带“放炮警戒牌”交班组长,班组长携带“瓦斯检查牌”交瓦检员,瓦检员携带“放炮命令牌”交放炮员。‎ ‎ 说明: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 第四条 三人连锁放炮”具体作业程序 ‎ (一)放炮员在检查雷管脚线连接工作准确无误后,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 ‎ ‎ (二)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量、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确认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条件时,组织人员撤离到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所有通路上,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检员。‎ ‎ (三)瓦检员接到“瓦斯检查牌”后,利用瓦斯检测仪对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到《“一炮三检”手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撤出人员并汇报调度室。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没有明显煤尘飞扬,符合放炮规定后,瓦检员方可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 ‎ (四)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连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和距离,到指定地点发出放炮警号5s后进行放炮。‎ ‎ (五)放炮后,待炮眼吹净。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瓦检员必须对放炮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安全,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恢复工作面工作。‎ ‎ (六)放炮工作结束,“三牌”各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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