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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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桐梓县 煤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桐梓县 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 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四条 矿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矿属相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五条 矿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矿井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当月瓦斯防治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公司。‎ 第二章 通风及瓦斯技术管理 第八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引入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要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条 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力达标规划,报煤业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矿井季度内扩修主要回风巷道或掘并联巷道不小于200m。‎ 第十三条 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凡发现回风巷断面小,造成风速超限的,应采取减头减面措施,减少用风量,降低风速。并制定扩修计划,三个月内必须扩修完毕,否则所涉及的采掘工作面要停产整顿。‎ 第十四条 总回风巷的维修不得在采区内采、掘面生产时进行,维修时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 ‎ 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七条 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3%CH4)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风机闭锁功能。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对要制订调整通风系统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第二十一条 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通风队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原因查不清,严禁进行排放瓦斯。‎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第二十五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现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矿制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严禁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 第二十七条 ‎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有措施,并由矿长负责审批。‎ 第二十九条 矿井每月核定一次通风能力,并据此核定采面生产能力。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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