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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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本制度。‎ ‎  第一条 煤业安全管理科负责对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实施。‎ ‎  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工作地点内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相关规定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 ‎  第四条 后勤、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要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无生产企业、无产品名称、无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  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科要经常对防护设施完好情况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不规范等情况,要立即督促整改。‎ ‎  第六条 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防护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科定时开展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督查。‎ ‎  第八条 防护设施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并挂牌公示。原则上责任人为使用部门的主管领导。‎ ‎  第九条 公司定期对职工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职工按章操作,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确因工作需要检修的,必须制定补救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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