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农发展金融服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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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农发展金融服务调研报告

关于三农发展金融服务调研报告 ‎ ‎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农村金融市场面临外资银行、民营投资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竞争,随着新的金融格局的形成,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深化经营体制改革,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最近,笔者就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更好地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  一、农村金融服务基本情况 ‎  截至2020年6末,全县农村信用社提供农业贷款***万元,其中农户贷款***万元,涉及农户***家,占贷款总额的***%。以上数据说明,农户贷款占比低,对“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亟待加强。全县银行业金融各项贷款***万元,其中农业贷款万元,农业贷款占比***%。真正支持农村农户的贷款占比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品种单一,信贷服务缺乏创新,资产抵押登记收费过高,贷款方式有待简化,同时,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乏力。‎ ‎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  (一)发展失调,整个金融服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 ‎  从现有农村现有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情况来看,表现极不平衡。银行机构发展较为迅速,保险机构发展相对滞后,证券机构整体发展缓慢,典当机构、信托机构发展严重不足,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充分。为中低端客户服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力量薄弱,县域经济发展缺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这些机构失调的现状,成为“三农”经济大发展的束缚与阻碍。‎ ‎  (二)渠道狭窄,投融资体系没有培育起来 ‎  得到投融资体系的支持,是农村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竞争壮大的基本金融需求。在开创多渠道投融资方式、引进与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小额贷款机构与村镇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规范与探索民间金融和互助融资、完善企业投融资体系等方面有所不足,融资难问题依然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目前,农村现有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很好体现投融资的调节作用。‎ ‎  (三)不讲信用,金融生态环境不理想 ‎  一些贷户欠贷不还,甚至有意思赖着不还。有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信用社放贷,造成不良贷款的潜在风险。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金融债权诉讼存在“执行难”现象,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不完善,产权制度亟待完善,产权需进一步明晰;信用评级、信用奖惩、信用文化不够健全。‎ ‎  (四)自身限制,农村金融机构形不成良性发展 ‎  现阶段,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导致一部分农信社资本规模较小。同时,具有大额资金的存款客户或出于更好的合作关系,或出于更便利和全面的服务,偏向选择农业银行这样的大型银行,甚至是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客观上制约了农信社存款的增长。此外,农信社虽然已经大部分实现了省内异地存取和跨行服务,但暂时还无法做到全国范围的异地存取和跨行服务,这也成为很多客户放弃选择农信社服务的重要因素。‎ ‎  三、对策与建议 ‎  (一)抓住历史机遇,创新经营理念 ‎  目前,国家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新的改革试点方案陆续出台,可以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的宽松空间正在形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抓住有利时机,尽快在经营环境和市场前景上创新整体经营理念,抢抓机遇,讲求成本,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把金融创新提升到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竞争力和生命力的重要地位。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定要创新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真正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成“农民的银行”,切实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帮助县域经济实现腾飞、增加社会效益的同时,管控好信贷风险,实现农村商业银行自身效益,达到“社农双赢”。在信贷支农上,要从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大农业”转变,努力去发现、培育、开创新的支农平台;从支持传统农民向支持现代农民转变,合理引导农民现代化思想观念,摆脱传统劣习;从支持传统农村向支持新农村转变,不断更新观念,坚持与时俱进。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现代化,大力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工作。‎ ‎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投融资体系 ‎  首先,拓展银行融资产品。通过买卖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强信贷资产运作,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其次,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探索建立股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搭建股权交易平台,促进股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扶持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引导产业资本及风险投资基金进入投融资领域。第三、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积极引导保险企业在强化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培育市民保险意识,努力挖掘保险市场潜力,继续完善原有险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特别是以参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  (三)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产权制度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后,其产权关系应严格按照“政企分开”和“谁出资、谁拥有”的原则,实行一级法人管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根据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通过深化改革,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的作用和重要的参与者的发展定位。‎ ‎  (四)加强风险防范,优化金融环境 ‎  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加强监管,确保低风险运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明查暗访贷款户对信贷员的意见,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发放民意测评表,征求意见,加大客户的监督力度,防范贷款风险。其次,开展以"风险管理"为主题的"扫雷工程",将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行监控,把业务操作和经营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经济案件的网点,作为可能爆炸的"雷区",并对"雷区"进行限期"扫雷",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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