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工作总结范文之小学预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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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处工作总结范文之小学预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政教处范文之小学预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要求全校认真贯彻执行。‎ ‎  一、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  2、学校每学期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  4、实行领导值周、教师值日、填写值日登记表的值周制度。‎ ‎  5、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活动。‎ ‎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整改。‎ ‎  二、安全岗位责任制 ‎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外代表学校与主管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对内领导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通过与各个科室签定校内安全责任书,传达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指示精神和政策、法规、工作标准,层层落实学校安全责任。‎ ‎  2、办公室为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校长检查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每月一天组织安全员及有关人员对学校的安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负责开展“安全月”、“安全周”活动,利用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校员工安全素质,并建立安全台帐。3、各部门、班级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本部门、班级的安全责任。‎ ‎  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  切实加强我校卫生安全工作,强化学校的卫生安全意识,我校将定期对本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政党死亡的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努力养活并杜绝学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事故通报工作制定以下内容:‎ ‎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学校事故及时如实上报。‎ ‎  二、事故通报的主要任务及时报告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应在2小时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  三、学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  四、学校事故通报责任制 ‎  为确保学校及时、准确地报送事故信息,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五、事故通报办法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班主任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通知学生家长或一天内进行家访,并报告年级组长直至办公室;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  六、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事故的进展情况,班主任、值周教师在获悉学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我校。‎ ‎  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1、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  2、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  3、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4、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  5、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  6、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  事故与责任:‎ ‎  7、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8、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9、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事故处理程序:‎ ‎  10、‎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  11、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我校报告。‎ ‎  12、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13、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我校;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向有关部门报告。‎ ‎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4、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15、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  16、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  1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18、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19、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20、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  21、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  22、‎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3、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24、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所管区派出所;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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