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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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 ‎ ‎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厂区内交通秩序,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部道路和进入公司道路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辆、行人。各车间、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对不服管理的上报内保部、安全部。‎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由内务保卫部、安全部负责制定和修订。‎ 第四条 公司内交通道路为限制路段,凡进入本公司内的所有外来机动车辆以及公司内的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交通管理制度。‎ 第三章 车辆管理要求 第五条 外来车辆(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车辆除外)禁止进入。原则上不允许大货车从公司北大门进出。送货车辆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登记,停车检查,由门卫值班人员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人员签字后将车辆带入现场并全程监控,车辆进入现场后由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安排及安全监控。所有车辆按规定或于指定地点停放。‎ ‎1、磷铵车辆由销售一部、物资管理部发货现场负责。‎ ‎2、红渣车辆由销售二部、硫酸一车间红渣发货现场负责。‎ ‎3、两钠车辆由销售三部、物资管理部发货现场负责。‎ ‎4、甲醇、甲醛车辆由销售四部、精细车间发货现场负责。‎ ‎5、硫磺车辆由供应一部、硫二车间负责。硫磺车辆进厂内务保卫部门卫办理登记发放阻火器相关手续,能源计量部通知硫二车间监磅并引导车辆安全进入现场。‎ ‎6、送货物资车辆由供应二部、物资管理部负责。‎ ‎7、拉纯碱车辆由供应三部负责。‎ ‎8、液氨、煤渣、煤车辆由供应五部负责。‎ ‎9、运输货物车辆由货运部负责。‎ ‎10、泽润公司车辆、吊车由生产部负责。‎ ‎11、碳铵车辆待定。‎ 第六条 在生产区行驶时,要注意两边来往的车辆信号、手势、不得抢道;车辆在行驶时或车辆未停稳时,严禁爬车、跳车和拦车,任何人不得搭小翻斗车、叉车、铲车、电动三轮车。‎ 第七条 外单位在我公司施工的车辆,必须持内务保卫部下发的外来车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路线行驶、停放。‎ 第八条 严格遵守限速规定,各行其道,禁止在交通道路上并排行驶,严禁互相牵引或被机动车辆牵引。严格按交通规则行驶,出入大门、转弯、上下班高峰期、雨、雪、雾天气等应鸣笛并减速慢行。‎ 3‎ ‎ ‎ 第九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倒车和在特殊区域行驶,必须有专人指挥,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在生产区行车时不准向窗外吐痰和跟其他人闲谈。‎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熄火、拉好手闸、关好车门。司机对停放的车辆负安全管理责任,若不按规定执行,司机将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货车违章载人和翻斗车载人(包括叉车)。‎ 第十三条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载物不得超宽、超高、超长。特殊情况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派专人负责安全。‎ 第十四条 装运危险物品时,危险物要包装牢固、严密、轻拿轻放。不得与性质不相同的物品混装,并指派专人押运。‎ 第十五条 生产区内道路、工作场所的通道,都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外来车辆在不装卸货物情况下在公司内停放。驶入公司的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必须在停车点停车,不得占道和乱停乱放,装、卸货完毕必须及时出厂,不得在公司内逗留,违者处罚100~500元/例。情节严重者按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机动车辆安全停车部位规定如下:‎ ‎1、泽润公司铲车、翻斗车、平板车停在磷石膏堆场、磷矿堆场及公司内允许停车点。‎ ‎2、甲醇、甲醛车辆装好阻火器停在甲醛、甲醇装卸台处,并要有专人在车上监护。‎ ‎3、液氨槽车装好阻火器停靠在液氨库区环形车道,并要有专人在车上监护。‎ ‎4、两钠运输车辆停在两钠货场。纯碱车辆停放在碱库东、南、西三面。‎ ‎5、硫磺车辆进厂时内保部门卫办理登记并发放阻火器,停靠在硫磺仓库南、西面,并要有专人在车上监护。‎ ‎6、送货物资车辆停放在物资管理部院内。‎ ‎7、红渣车辆进厂,内务保卫部在接到销售二部或硫酸一车间通知后,按发红渣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放车,红渣车辆只能停在红渣堆场,销售二部、硫酸一车间发红渣现场人员负责车辆排队次序、道路安全及冲车。‎ ‎8、机修吊车停放在机修车间门口,外来吊车停放在公司允许停车点。‎ ‎9、磷铵车辆停在磷铵货场及货场东侧、南侧主干道上。‎ ‎10、私家车、摩托车、电动车停在公司办公楼下和澡堂门口专用停车场,严禁进入生产区。‎ ‎11、各单位铲车、叉车、电动车等由各车间安排地点定点停放。‎ ‎12、各路口15m范围内严禁停车。‎ ‎13、严格控制车辆出入、停靠人员密集场所、危险源及消防重点场所。‎ 第十七条 凡本公司或外来建筑单位进行建筑安装施工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能随意占用公路通道,堆放建筑材料或设备,更不能自行封闭公路和通道。‎ 第十八条 车辆在公路通道上进行维修时,两边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3‎ ‎ ‎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挖沟、坑、孔、洞,都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色信号灯,施工完毕应立即恢复原状,由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部监督。‎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出门时,门卫要严格检査,凡手续不全的不得放行,私自夹带货物的,按偷盗论处。‎ 第二十一条 无论公司公务车辆还是私家车辆都必须主动接受检查,违者处罚200~500元/例,情节严重者按内部治安保卫管理相关规定处罚或者报公司处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内务保卫部、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不听从管理人员管理的,无理取闹的罚款50~1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对酒后驾驶者处罚500元/次,公司不安排运输业务,并实行停运管理。造成事故按交通规定处理,由当事人及所属单位负全责。门卫如果发现酒后驾驶须拒绝该车辆入厂。‎ 第二十五条 铲车、叉车、电动三轮车一律禁止载人,违者处罚50元/次。‎ 第二十六条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有资质,安全装置齐全,将所需资质复印件较安全部、内保部存档备案,并按公司规定路线行驶。无资质、无安全装置车辆处罚200元/次,同时不安排运输任务。运输磷石膏车辆、散装车要按规定遮盖篷布,保持清洁,违者处罚100~500元/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超速、超高、超宽行驶,处罚200元/次。在厂区内(包括大门处)不将翻斗放到位的行驶车辆一律处罚500元/次,造成损失的原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以上违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由相关部门落实到车主,同时相关部门负管理连带责任,罚部门正职50元。‎ 第二十九条 运输车辆损坏了公司财产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要求修复、全额赔偿外,还要追加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机动车辆禁止占用消防通道,违者处罚50~500元/例。‎ 第三十一条 履带车、压路机等有损害路面的车辆,必须由拖车运输或采取护路措施,不得直接在道路上行驶,违者处罚1000元/例。不听劝阻者,可扣押车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年下发的《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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