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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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企业工伤险解决方案(1)
雇主责任解决方案 「背景」 现企业发展中,降低用工成本减轻或转嫁用工风险成为各企业家关注而又急于解决的问题。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经营政策不同,对用工风险解决方案要求也是不同的,所以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做用工风险规避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现状」 下图是我们目前了解到缴纳社保的现状,这是一个大概的比例,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情况,有些企业是员工试用期不缴纳,过试用期后全部缴纳,但按照最低的,有些企业是大部分不缴纳,少数管理层人员才缴纳社保等等情况。 「法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支付费用。 「市场团险案例与误区」 2016年9月,济南某汽车零配件公司收到2015年7月份在外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员工家属申请的仲裁,要求支付意外身故员工的工伤赔偿。 这是一家500人的工厂,大多数员工没有给上社保,只买了一个保额20万意外险。员工在外面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理赔了最高额度的20万给员工家属,由于事故员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另赔偿不符合当地工伤赔付标准,员工家属在拿到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工厂购买意外险的20万赔偿后,再次向单位申请工伤的赔偿。 员工方律师的依据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误区」 对于企业的现状的社保没有足额缴纳、试用期不缴纳、不是全部人员缴纳等等问题,一般企业会采用团体意外险进行补充,殊不知团体意外和雇主责任的区别,更多的是给员工增加了保险福利,却没能规避自己的用工风险。 注: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最大的区别是意外险是直接理赔给员工,小工伤的情况下,员工就没有追究企业的工伤责任,觉得保险公司理赔就行,但如果出现大级别的工伤或工亡,员工寻求专业人士咨询后就会再向企业追求工伤的责任的;而雇主责任险是理赔给企业,企业再拿这个钱支付给员工,来履行企业的工伤责任。 「工伤解决方案」 雇主责任险方案,是由我们和保险公司研发的商业工伤险,赔付标准高度参照国家和山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的标准来执行(最高方案超过工标准),此方案目前针对美容行业全国独有。主要针对没有购买社保,工伤保险不足额购买的,工伤中公司需要支付的,都是很好的补充。没有社保或工伤保险没足额缴纳的企业,值得重点关注,有补充意外险的企业更值得关注这种雇主责任险。 服务行业特定雇主责任保险方案 保险项目(万元) 1-4职业类别 每人每次/累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万 35万 45万 55万 65万 80万 每人每次/累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万 5万 5万 10万 15万 20万 保费(元)月 5元 14元 16元 20元 25元 30元 误工费+津贴限额 出险当地工资最低标准,最长365天 住院津贴100元/天,无免赔。 累计法律费用 10万 产品优势 1.缴费灵活(可月交、年交) 2.保额高(突破极限累计赔付高达100万) 3.缴费低(最低保费每天0.16元) 4.理赔快(10万以下承诺7个工作日、10万以上15个工作日理赔到位) 5.替换率高(在承保每月期间可随意替换高职员工,不用另行缴费) 6.生效期快(当日承保24时生效)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