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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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安全员基本知识
安全员基本知识 (一)如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项目开工之初,项目部应与所有的参建作业队(工区)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作业队(工区)应与下属所有参建的协作队伍或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二)如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制度,依据制度在项目年末,由项目部和作业队(工区)分别组织对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安全奖罚。 (三)安全生产管理“五同时”原则 安全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原则 施工生产必须安全,从事施工生产,没有安全保障措施,一律不得施工。 (五)如何建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组 工程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党工委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组,其成员由工管、安质、物资、机械、试验、办公室等负责人及各作业队长组成。安全生产领导组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各部门、各作业队正确掌握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二、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配置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每季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本项目安全形势,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年末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安全工作重点和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四、组织每月的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研究项目违章人员、单位的处理决定。六、按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项目安全总监设置要求 施工任务在五千万及以上工程项目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七)如何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有爆破工、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焊工、场内机动车司机,应建立管理台帐。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虽然已经掌握专业技能知识,但进场后还要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情况做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八)从事特种作业施工的人员资格是如何规定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特种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具有本特种工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同时要注意接受培训,通过考核合格,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否则,不得独立上岗作业。 (九)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分工如何规定 公司工程部负责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情况;物资部负责对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材料、机具的质量和数量及发放进行监督;财务部负责登记、建帐、统计、汇总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费用帐项分的分类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主要是下列费用和支出: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防护物品的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提取标准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为:(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十三)风险作业分级管理原则 危险作业共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危险作业由集团公司实施监控。二级危险作业属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指挥)部实施监控;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委托各子分公司代管的项目及子分公司自揽工程由子分公司实施监控。三级危险作业由项目所属作业队实施监控。 (十四)一级风险作业的五项监管制度 一是实施风险通报制度;二是实施专项检查制度;三是实施旁站监控制度;四是实施定期报告制度;五是实施作业销号制度。 (十五)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十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十七)如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施工生产任务同时下达;项目部应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交底;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或按工序变化进行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再上岗。 (十八)如何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采取的措施;在工程施工中,是指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劳力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重点是防范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十九)如何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根据单位管内工程分布及自身人力条件,有计划地实施日常检查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全面掌握情况,重点实施控制。日常检查应做好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发现一般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比较突出的问题应签发检查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日常检查要周密细致,并承担检查责任。 (二十)如何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安全质量工作需要向主管领导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组织专业性、季节性检查的意见或建议,参加检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和要求,督促贯彻落实,并作好记录。 (二十一)如何进行定期检查工作 根据项目部定期检查制度的规定,提请项目领导主持,拟定检查方案,参加现场检查和总结分析会议,做好检查记录,起草定期检查通报(总结)上报下发。并根据检查提出的措施要求,督促贯彻落实,并做好记录。 (二十二)如何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二十四)火灾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点 火灾处置的基本原则是:(1)先控制,后消灭;(2)救人重于救火;(3)先重点,后一般;(4)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火灾处置的基本要点是:(1)立即报告;(2)集中力量;(3)消灭飞火;(4)疏散物料;(5)积极抢救被困人员。 (二十五)如何应对用电安全事故 电气设备发生火情时,要先断电再灭火。电源切断之前,身体任何部位严禁触碰有电体,严禁用水灭火。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才能对触电者施救,严禁在切断电源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二十六)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3 组织机构及职责;4 预防与预警5 信息报告程序;6 应急处置;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二十七)如何进行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 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潜在的紧急事件可能情况,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如水泥、钢材、木材、探照灯、纺织袋、脚手架管、消防器材、医用氧气、担架、车辆等),并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十八)如何佩戴安全帽 首先核准安全帽的产品合格证,观察表面有无破损、裂缝,佩戴时有两个要点:(1)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帽衬顶部间隙为20~50mm,四周为5~20mm,当有东西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保护头部和颈椎,不能将帽衬摘下使用;(2)必须系紧下颚带,防止物体打击的多次重复降落而产生的事故。 (二十九)漏电保护器的选择与使用标准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有2条:(1)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乘积不应大于30mAs。 (三十)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配设标准 首先根据用电设备在平面和高程上的分布情况来分区分片,再依据每台用电设备的用电特点和要求,确定哪些设备用一个分配电箱。原则是分配电箱距最远开关箱的距离不大于30米,开关箱距用电设备的距离不大于3米,电焊机据开关箱的距离可放宽至5米。各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严禁放置杂物。另外,配电箱、开关箱应能防雨、防尘并装设在干燥、通风、没有可能被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三十一)如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应分库存放,如需临时放在施工现场,相互间距不能小于30米,距其他建筑不得小于25米,永久性、半永久性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定。 (三十二)火工品仓库的规定 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及监控设备,要远离厂矿、村镇等人口稠密处、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定。炸药库的建立、炸药和雷管的使用、存放必须要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三十三)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使用规定 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5]250号)的有关规定。氧气瓶与乙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严禁同室储存;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距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三十四)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油库设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领工员注意库区应设围栏,使用中配足消防设备,并安排专人看守,严禁在库区存放易燃物品。 (三十五)起重设备钢丝绳的使用规定 (1)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 8918)的规定;(2)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3)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下表中的规定执行; (4)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下表的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5)钢丝绳断丝达到下表的规定时,应予更换。 (三十六)起重、装吊作业规定 (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a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b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c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d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4)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5)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三十七)高处作业安全应注意内容 (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2)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道,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4)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5)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a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b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6)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7)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当保持安全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三十八)国家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员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五项权利:(1)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享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享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权;(5)享有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四项义务:(1)必须履行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必须履行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3)必须履行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必须履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3、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检查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执行的法规 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管理职责分解到技术、安质、物资、财务等相关部门,铁路工程应按铁道部建设司《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相关安全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死亡7~9人的,取消施工企业10次投标资格;死亡5~6人的,取消施工企业7次投标资格;死亡3~4人的,取消施工企业4次投标资格。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死亡2人的,取消施工企业2次投标资格;死亡1人的,取消施工企业1次投标资格。 2、发生较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发生一般事故:A、 B类事故,取消施工企业1~2次投标资格; C类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自第二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企业1次投标资格; D类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三次,自第三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企业1次投标资格。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