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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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 ‎ 仓库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在贮存、搬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储存、搬运、发放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凡是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损坏的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由物资管理部负责修订并维护。‎ 第五条 供应部负责对危化品供应商的资质认证,以及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输人员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对危化品出入库过程的监督以及数量的清点。‎ 第七条 质量检验部负责危化品质量的检验。‎ 第八条 安全部负责对危化品贮存、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危化品入库前要求 第九条 危化品进厂后,物资管理部仓库管理员应按照采购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同时通知质量检验部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条 危化品经检验合格后,且采购数量、包装容器、合格证或交易报告等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危化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第五章 装卸和搬运要求 第十一条 装卸和搬运危化品时,仓库管理员应告知相关操作人员其危险性,同时要求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拖、拉,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第六章 危化品存放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应分类存放,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保证道路畅通。堆放时注意稳妥,标志应朝外,利于查询。‎ 第十四条 化学试剂药品应安排专门仓库存放,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影响的危化品、不允许贮存同一仓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第十五条 对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高压容器,在搬运前先检查钢瓶是否合格,阀门是否漏气,对回收空瓶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05MP,以免其它物质窜入。‎ 第十六条 危化品的领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库,出库时应依据领料单的内容逐项核对,严防多发、少发或错发;严禁无单发放。‎ 第十七条 危化品出入库应有专门台账,并每月进行一次盘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 ‎ 第七章 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危化品包装物应专人严加管理,统一回收,并登记造册。‎ 第十九条 凡贮存、运输、处置危化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设施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凡报废的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车间的废油由车间集中后交物资管理部统一处理。‎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仓库管理员不按规定执行验收、出入库程序的每次处罚2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在装卸和搬运危化品时,仓库管理员未告知装卸人员其危险性,视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次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进行危化品装卸、搬运作业以及野蛮装卸的处以20元次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认真核对领料单,造成危化品多发、少发、误发的或无单发放的,视情节轻重处管理员10~50元次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处理危化品包装物的处当事人处20元次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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