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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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工是掘进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的操作者,对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直接负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生产职责。‎ 一、岗位职责 ‎1. 爆破工必须经过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严禁上岗。‎ ‎2. 熟悉火药、雷管的种类、性能、效用、使用、运输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掌握起爆器的构造及使用方法。‎ ‎3. 爆破操作程序符合规定要求,明确装药量、打眼、放炮与岩性、顶板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装药、定炮、爆破、爆破前后检查等工作,正确处理残爆、拒爆。‎ ‎4. 坚持“一炮三检”制度和‘放炮三连锁“制度。‎ ‎5. 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退、管、运、用制,严禁炸药、雷管丢失。‎ ‎6. 正常使用水炮泥,监督执行好爆破前后的洒水降尘制度,杜绝煤尘堆积。‎ ‎7. 对现场不具备爆破条件时,有权拒绝实施爆破作业。‎ ‎8. 爆破工入井前必须携带齐全放炮器、钥匙、放炮警戒牌、口哨、瓦斯检定器、绝缘胶布,不少于2米长的检查胶管,火工品领用通知单,严格持证上岗。‎ ‎9. 新领取的放炮器要详细检查,防爆面结合紧密、螺丝紧固不短缺,接线柱完好,开关是否灵敏,电流、电压符合标准,方可下井使用。需上井检修、更换时,要及时检修、更换。‎ ‎10. ‎ 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在火药库发放口外,凭本人《爆破工操作证》《爆破工合格证》及调度站签发的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并按通知单所填写数量领取炸药、雷管。‎ ‎11. 爆破工领退炸药数量必须按实领退数量填写三联单,并与库管员双方签字,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留在火药库,二联由爆破工携带作为消耗凭证,当班消耗数量经生产区队组工长核定后签字,方可生效。清退时,将二联交回火药库,三联班后交回通防工区。‎ ‎12. 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火药库当面清点核对数量,炸药运送由生产班组背药工进行运送,背药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证件方可在爆破工监护下进行运送,背药工严禁背运雷管。‎ ‎13. 炸药、雷管运送必须分别装在非金属的绝缘硬质容器内并上锁,同一容器内严禁同时装运炸药、雷管及其它物品。‎ ‎14. 不准用绳捆、手抱、衣袋装等方式运送炸药、雷管,中途不准逗留和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的地方休息,禁止蹬坐煤溜、皮带或将药箱放在车上运送,并做到轻拿轻放,不准摔碰。‎ ‎15. 每个爆破工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领取用不完的,当班必须交回火药库,并办理清退手续,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火药。‎ ‎16.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炸药箱地点必须选择在警戒线以外;项板、支护良好的进风巷道,离开道轨,水管、电缆、煤溜等金属设备1米以外,否则必须在存放炸药箱地点打好存放硐,炸药箱存放硐深度不得超过5米,进入采掘工作面放炮要用专用小木箱并加锁。‎ ‎17.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存放火药处进行,以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应将成束的雷管理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并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8. 装配起爆药卷,只准用木竹棍或铜质小圆棍在药卷顶部扎眼,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然后用脚线将雷管缠住,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9. ‎ 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未清除的矸、煤或其它物体堵塞卷道断面1/3以上,工作面未出净浮煤。(距工作面煤壁5米以内以一吨煤为准,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或出水,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都不准装药,放炮,并要立即汇报通风工区调度站。‎ ‎20. 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消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30米范围内冲洗煤岩帮,煤堆洒水制度,无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21. 装药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煤粉掏净。‎ ‎(2)每眼所装炸药必须一次送入,药卷聚能穴端指向下面的殉爆药卷,不准装盖药或垫药。`‎ ‎(3)封堵炮泥不可加压太重,以免药卷密度增大影响起爆,水炮泥长度应达到药卷长度的1/2。‎ ‎(4)工作面控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不得留有伞檐。‎ ‎(5)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22. 炮眼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为0、6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1/2。‎ ‎(2)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 ‎(3)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4)光面爆破,周边眼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严禁放明炮、糊炮。 ‎ ‎23. 井下每 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每次检查完毕及时填写到放炮“三联单”上,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 ‎24. 严格执行放炮“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即:爆破工持“警戒牌”,生产工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工持“放炮牌”。‎ ‎(2)放炮前,爆破工做好一切放炮准备工作,将“警戒牌”交给生产工长,生产工长接到“警戒牌”负责将警戒人员送到警戒位置,切断盲硐内所有电源。一切工作结束后,生产工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工,瓦检工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时,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至少再等5秒,吹三声口哨,然后方准放炮。‎ ‎(3)放炮15分钟后,生产工长、瓦检工、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情况,一切都符合规定,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 ‎25. 放炮母线和脚线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连接,并要悬挂,不得与钢轨、管路、钢丝绳、运输机、煤溜、铁棚等导体相接触,放炮母线与电缆线同挂一侧时,母线与电缆间隔距离必须大于0、3米。‎ ‎26. 每次放炮,必须切断盲硐所有电器设备电源,爆破工最后一个撤离放炮地点,同时严格执行掘进面放炮,盲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停电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风必须撤人的规定。突出煤层放炮:无论正、副巷放炮,正、副巷都必须停电撤人;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回风巷的栅栏门要上锁,回风巷及工作面要停电撤人并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将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巷。‎ ‎27.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另一条巷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内的人员必须撤至距相邻放炮地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28. 放炮撤人距离:回采工作面不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小于75米,半煤岩、岩巷不小于150米,有拐弯巷道时,拐弯后不小于10米,总距离不小于50米,直巷放炮应设置放炮掩体。‎ ‎29.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双线放炮母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工作地点撤人距离长度。‎ ‎30. 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的放炮制度,没有配上专职瓦检员的采掘开面,执行爆破工、班组长、安全员三人联锁放炮制,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 ‎31. 放炮器的手把、钥匙,放炮器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手把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立即将手把或钥匙取出,摘掉母线,扭接成短路。放炮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执行。‎ ‎32. 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炸时,应将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摘下扭结,再等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不响的原因。如果试验母线可用导通仪(逐步推行),禁止用其它方法在盲硐内试验。 ‎ ‎33. 放炮后发现炮眼有冒烟、冒火现象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不准停风,迅速用水冲、盖土、沙掩埋等方法进行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站。‎ ‎34. 装好的炮,因某种原因不能放炮时,爆破工必须在工作地点看守,要在现场进行交接班,并清查数目,双方签字。‎ ‎35. 用放炮方法处理卡在煤仓中的煤块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放炮前采取措施进行通风,排除堵塞上、下部空间瓦斯,降到1%以下,使用刚性被筒炸药,最大药量不得超过450克,炮前洒水降尘,有威胁安全的地点要撤人停电。‎ ‎36. 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首先把手把或钥匙取下,并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毫秒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查找原因,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 ‎37.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积极参加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 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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